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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年28号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天政复字〔202428

      

申请人:XX   

申请人:X

申请人:XX

申请人:XX

申请人:XX

申请人:X

申请人:XX

申请人:X

申请人:XX

申请人:袁X

申请人:XX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邓XX等11人认为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街道办事处于2024年1月19日作出的《行政行为申请答复书》侵犯其合法权益2024年2月18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予以撤销,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责,指导、监督大岭社区代行康馨佳园小区业委会向株洲市惠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天元区分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追索返还小区公共资金。府经立案审查后于2024年2月22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2020年12月9日,康馨佳园小区业委会与株洲市惠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天元区分公司签订了《关于对康馨佳园欠费的物业管理费的收缴委托方案》。第四条约定:四、以实际欠费收缴到账金额按65%的计提比例提取小区公共资金,支付给康佳园业主委员会,35%支付给株洲市惠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天元区分公司。2021年2月10日以后,株洲市惠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天元区分公司没有履行约定。康馨佳园小区业委会(首届)在2023年6月3日届满到期第二届业委会没有选举产生。6月19日,在泰山路街道办事处物管办的指导、监督下,业委会合同等资料暂时封存在大岭社区保管至今。根据建房[2009]274号《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湖南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细则》第六十九条规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由居(村)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依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湖南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细则》、民法典之规定,请求被申请人履行行政指导、监督职责,督促大岭社区立即代行康馨佳园小区业委会向株洲市惠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天元区分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追索其所收取前期物业费中65%返还金额为小区公共资金。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要求。向株洲市惠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天元区分公司追索其收取前期物业费中65%返还金额为小区公共资金,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属于应由康馨佳园小区业主共同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因此,向惠洁物业天元分公司追索其收取前期物业费中65%返还金额为小区公共资金,应当经康馨佳园小区业主中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康馨佳园小区有业主2340户,申请人不符合法定要求。

二、要求被申请人指导、监督大岭社区代为提起民事诉讼,追索小区公共资金,没有依据。《湖南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细则》,已被《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湖南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细则〉的通知》(湘建法(2024〕20号)废止。在湖南省住建厅重新制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规定前,各地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选举等工作进行指导。申请人的申请没有依据。

经审理查明:2024年1月2日,邓XX等共计12位业主向被申请人递交了《行政行为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依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五十八条、《湖南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细则》第六十九条以及民法典之规定,履行行政指导、监督职责,督促大岭社区立即代行康馨佳园小区业委会向株洲市惠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天元区分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追索其所收取前期物业费中65%返还金额为小区公共资金。

2024年1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向株洲市惠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天元区分公司追索其收取前期物业费中65%作为小区公共资金,属于应由康馨佳园小区业主共同决定的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需经康馨佳园小区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12位(户)业主的请求不能代表康馨佳园小区的2340户业主中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的主张、要求和决定。故大岭社区居民委员会无法代行追索,被申请人对申请事项进行指导监督。

2024年2月18日,XX等11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落款时间为2024年1月2日的《行政行为申请书》、《关于对康馨佳园欠缴的物业管理费的收缴委托方案》、《行政行为申请答复书》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府认为本案系多位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一份《行政行为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依申请履职,进而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不服而提起的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提供的《关于对康馨佳园欠缴的物业管理费的收缴委托方案》系民事平等主体之间经协商达成的合意,因履行该协议引发的债权纠纷不属于行政管理纠纷,被申请人没有相应的法定职责,应当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复议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44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