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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年30号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天政复字〔202430

      

申请人:XX

申请人:X

申请人:XX

申请人:XX

申请人:XX

申请人:X

申请人:XX

申请人:X

申请人:XX

申请人:袁X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曾XX等10人认为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街道办事处行政不作为,2024年2月19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法定时间内作出信息公开答复。府经立案审查后于2024年2月22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2023年12月5日,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邮寄《行政行为申请书》,邮寄单号是:XA39258291243,内容:1、请求查处天元区康馨佳园小区业委会和湖南惠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法定程序签订物业合同;2、请求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7日签收后,未在法定时间内履行行政行为,也没有书面告知申请人。

被申请人称:一、邓XX不是本案行政复议申请人,邓XX没有在《行政复议申请书》签名。

二、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的是《行政行为申请书》,不是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在法定时间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复议请求不成立。《行政行为申请书》的答复期限没有明确规定。

三、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查处天元区康馨佳园小区业委会和湖南惠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法定程序签订物业合同,不属于被申请人履职范围。

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申请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申请人称天元区康馨佳园小区业委会和湖南惠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非法骗取签订合同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应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反映。

三、申请人明知被申请人不具有查处天元区康馨佳园小区业委会和湖南惠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法定程序签订物业合同的权力和职责,是在滥用行政复议申请权,增加政府的负担和案累。

经审理查明:2023年12月6日,邓XX等12位业主向被申请人邮寄了《行政行为申请书》(单号XA39258291243),请求被申请人查处天元区康馨佳园小区业委会和湖南惠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法定程序签订物业合同,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2023年12月7日,该邮件由物业代收。

2024年3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如认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业委会与物业公司非法骗取签订合同的行为应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人民法院处理,被申请人无权确认,也无权查处。2024年3月19日,被申请人将《行政行为申请答复书》邮寄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行政行为申请书》、《行政行为申请答复书》、EMS邮寄回单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府认为本案系多位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一份《行政行为申请书》后,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职而提起的行政复议案件。根据《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物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二)对物业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三)对物业承接查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交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四)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五)对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本案申请人认为原业委会未经法定程序选聘湖南惠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对物业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事项,被申请人作为街道办事处没有对应的法定职权

又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本案被申请人在2023年12月7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行政行为申请书》后,判断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但申请人直至2024年3月19日才将《行政行为申请答复书》邮寄送达申请人,明显违反了法定程序,应当确认违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复议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回复违法,驳回申请人的其他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44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