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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年36号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天政复字〔202436

 

申请人:XX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218在全国12315平台对举报编号1430211002023111654404819作出的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35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4218在全国12315平台对举报编号1430211002023111654404819作出的决定,责令被申请人继续履职。本府经立案审查后于2024年3月11日依法予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其于2023年9月30日在拼多多平台店铺“甄品五味”,花费15.8元购买网店标题宣称“糖蒜”一份,订单编号:230930-435709593211149。商家通过邮政快递包裹(9855926868024)发出,申请人于2023年10月5日签收。申请人收货后发现问题,于2023年11月16日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实名举报。2024年2月18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告知举报已结案,内容为被申请人已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故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调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回复不予认可,遂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在拼多多平台甄品五味店铺购买了“糖蒜”一份,收到货后发现该产品包装材料有刺鼻气味,无法达到包装材料卫生安全要求,存在安全隐患。通过测试该产品含有大量二氧化硫残留物,对人身健康会造成危害,商家未提供产品检测报告等内容要求工作人员处理被申请人接到 12315 平台转发关于申请人的投诉举报线索后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到达该注册地址发现为集群注册地址,该店也并未在注册地址经营,被申请人对此投诉举报做出如下处理1、根据被申请人执法人员现场核实,该地址并未发现其商户在此经营,无实体店铺,注册留存电话预留电话号码一直无人接听,被申请人依法将该商行列入经营异常并在全国公示网进行公示2、该公司涉嫌虚假宣传,被申请人已发函至拼多多所在地的市场监管局督促办理经营主体变更登记,并督促当事人协助被申请人调查。经核查,该案件线索进行核查处置后,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已短信的形式告知申请人处置详情,申请人表示有异议。被申请人已在《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了法定义务,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3年9月30日,申请人在株洲市天元区锐会百货商行开设于拼多多平台的店铺“甄品五味”内购买了蜂蜜柠檬蒜1袋,支付价款5.8元。商家通过邮政快递包裹(9855926868024)从江苏省无锡市发出,申请人于2023年10月5日在安徽省芜湖市签收。2023年11月16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举报问题类型:“案涉商行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或者标签不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未载明原产地,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举报内容为:1、未知的材质包装材料具有刺鼻气味,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2、申请人试验自测,该糖蒜含有大量的二氧化硫残留物;3、商家无法提供申请人购买的本批次产品的型式检测报告和出厂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无法提供食品接触用包装材料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许可的证明报告,侵害消费者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到达商家注册地址发现为集群注册地址,店也并未在注册地址经营2023年11月21日,被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对其举报予以立案。2024年2月18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回复终止调查,并告知终止调查的理由:“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被举报人未在注册地实地经营,我局已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因我局在调查过程中一直未能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对于涉嫌的违法事实难以确定致使案件无法继续进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对于该举报我局决定终止调查。”2024年3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对其举报不予立案,并于2024年3月14日将案件线索移送至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在审理过程中,本府通过电话听取了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意见,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均未提出新意见。

以上事实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截图、商品照片复印件、商品实物图复印件、商品快递面单复印件、商品订单详情截图、拼多多网店经营者证照信息截图、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邮政快递包裹快递详情、现场照片、《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审批表》《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电话听取意见录音等证据予以证明

认为本案被申请人经现场核查发现案涉商行在注册地无实体店铺,无实际经营行为,属网络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地域管辖系行政违法行为发生地,本案被举报商品网络交易地点为拼多多平台所在地上海市长宁区,发货地为江苏省无锡市,签收地为安徽省芜湖市,均不属于被申请人管辖区范围,被申请人不具备处理权限。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立案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本案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予以立案,并向申请人作出结案反馈。在结案反馈中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作出了终止调查的决定,但本案并未出现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人致使案件调查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形,被申请人适用依据错误,现因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期间自行纠错对案件重新处理,并告知了申请人,且已将案件移送至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管部门,再次责令被申请人履职已无意义。

综上所述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218在全国12315平台对举报编号1430211002023111654404819作出的决定,驳回其他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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