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株天政复字第39号
申请人:雷XX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履行法定职责,于2024年3月7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作为违法,责令依法履职。本府经立案审查后于2024年3月13日依法予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2023年12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挂号信单号XA10515388043,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31日签收,截至今日,已超期未答复。
被申请人称:2024年1月,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关于申请公开三期美的城有关工作的申请书。2024年1月18日,被申请人就其职权范围对该公开申请事项作出回复并已经通过EMS(单号:1284506220501)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于2024年1月26日签收。
经审理查明:2023年12月3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邮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挂号信单号XA10515388043,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31日签收。申请内容为“敬请株洲市天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株洲美的城的物业管理方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以及《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2024年1月2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关于办理雷晨阳同志申请公开三期美的城有关工作的回复函》,申请人于2024年1月26日签收。
以上事实有《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关于办理雷晨阳同志申请公开三期美的城有关工作的回复函》、邮件轨迹截图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本案中被申请人具有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的法定职责。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请求申请人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但被申请人并未在法定期限内针对《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中申请查处的内容予以回复,未履行法定职责,应当确认被申请人违法。因对于行政机关未作出行政行为的案件,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本身就包含了对于行政机关不作为违法性的评价。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责令行政机关履行相应法定职责,更能彻底地实现当事人的权利保护要求。只有在责令履行法定职责已经没有实际意义或者实际条件不能成就的情况下,才转而确认行政不作为违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复议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的法定职责。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4 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