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行政复议决定公开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年40号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株天政复字第40

      

申请人:雷XX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188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关于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于2024年3月7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6日受理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予以答复。申请人认为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过程稿,特种设备关系到公共安全,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且申请公开的内容属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履行申请后见证的,是履职申请回复的一部分,应当予以答复并公开。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做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并重新答复;对履职申请依法答复。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职责。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文书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过程稿,且涉及第三方隐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不予提供;申请人全程参与被申请人对美的城特种设备的检查,且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16日电话告知申请人处理情况,有通话录音为证。

经审理查明:2024年1月15日,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株洲市铂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电梯特种设备进行现场监督检查。2024年1月16日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雷晨阳处理情况。2024年2月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2024年1月15日你局接到履职申请后工作人员于美的城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后对物业管理和电梯维保方下达的文书以及后续处理结果和答复”。2024年2月26日,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雷晨阳作出《关于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

以上事实有《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天元区市场监督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关于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通话录音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对物业管理和电梯维保方下达的文书及后续处理结果。执法文书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被申请人不予公开符合法律规定。且被申请人已于2024年1月16日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处理情况。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驳回申请人其他复议请求。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4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