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株天政复字〔2024〕41号
申请人:黎XX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其养老保险金缴费年限作出的认定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重新予以认定。现申请人自愿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的规定,行政复议即行终止。
特此通知。
2024年4月3日
(行政复议专用章)
注:送当事人各一份,附卷备查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