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株天政复字〔2024〕44号
申请人:廖XX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申请人提交的投诉举报案件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3年3月11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5月7日
注:送当事人各一份,附卷备查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