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天政复字〔2024〕46号
申请人:马XX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举报株洲市星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一案,未在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发放奖金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3月11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1. 责令被申请人发放奖金1万元给申请人,2. 承担申请人往返株洲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费用,3. 确认被申请人程序违法。本府经立案审查后于2024年3月15日依法予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其于2023年3月通过12315平台反映株洲市星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小笼包涉嫌标注虚假日期和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问题,至今被申请人未给申请人发放奖金。期间申请人多次要求发放奖金,被申请人未作出回应。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被申请人称:2023年2月15日,其接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的举报。2023年2月21日,被申请人对株洲市星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于2023年7月20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该公司没收违法所得1040元,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被申请人已于2023年6月29日在全国12315平台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被申请人认为该案定性为一般违法,案涉货值金额小,不具有较大社会影响,不属于严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违法行为。根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不予奖励。申请人称其多次与被申请人联系,但被申请人并未接到来电、来函。
经审理查明:2023年2月15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录入举报单,举报株洲市星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小笼包存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的违法行为,其标签生产日期属于加贴,要求被申请人进行查处,并依照现行奖励办法给予申请人举报奖金。2023年2月21日,被申请人对株洲市星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安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3月1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决定立案。2023年6月29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该案已进入审批流程,案件完结后会依法公示,根据现行举报奖励办法,举报人可以在公示期后到我局办理相关举报奖励。”2023年7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株市监天元处字〔2023〕43号《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举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40元,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
在审理过程中,本府通过电话听取了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意见,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均未提出新意见。
以上事实有《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株市监天元处字〔2023〕43号《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电话听取意见录音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府认为,根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重大违法行为是指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较大数额罚没款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对重大违法行为有具体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较大数额罚没款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结合实际确定。”又根据《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七条第二款:“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罚款的规定,是指对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是指对公民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没收非法财物价值达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没收非法财物价值达5万元以上。”第十五条:“负责举报调查办理、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举报查处结案或者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后,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举报奖励由举报人申请启动奖励程序。”
本案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供的举报线索后进行立案调查,并做出行政处罚,其罚款金额尚未达到《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中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不符合《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称的重大违法行为的定义,依法不符合奖励条件。但被申请人在没有作出最终处理决定、举报尚未结案的情况下告知申请人,案件已进入审批流程,待案件完结依法公示后,申请人可以在公示期后到被申请人处办理相关举报奖励。被申请人做出的结案反馈系适用法律错误,且存在明显不合理,应当依法撤销。此外,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产生往返株洲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费用。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29日作出的举报结案反馈,驳回申请人其他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4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