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天政复字〔2024〕47号
申请人:邱X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教育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教育局于2024年3月5日对其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3月13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违法。本府经立案审查后于2024年3月19日依法予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本案情况复杂于2024年5月17日决定延期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其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启睿教育管理公司的办园资质,株洲市天元区高科第二幼儿园2021年至2022年的消防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的申办材料、办学许可证。被申请人在2024年3月5日作出《信息公开告知书》但未对申请事项进行公开。申请人不服遂复议。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分别于2024年1月23日及2024年2月21日以书面信函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相关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相关请求依法及时予以答复,不存在任何违法情形。2024年1月24日上午,申请人在1名社区工作人员陪同到被申请人处时,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公开出示株洲市天元区高科第二幼儿园的办园资质即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经反复检索和查找,该园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资料被申请人未全部留存,能查找到的有关资料有四份:《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株洲市天元区教育局关于成立株洲市天元区雷打石镇泉丰幼儿园等16所公办幼儿园的通知》《中共株洲市天元区教育局委员会关于罗培等17名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天元区教育局党委会议纪要》(2022年第1次)。3月1日下午(在《依申请公开信息告知书》中错写成2月29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联系申请人并邀约其到被申请人办公室内,现场向其出示了上述资料以及株洲市天元区高科第二幼儿园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消防验收意见书,同时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也当面向其告知并说明了资料检索查找的有关情况,并与之详细交流了其申请公开的信息的有关情况。3月5日下午申请人在1名区信访局工作人员和1名社区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到被申请人再次查阅并现场抄录了部分内容。当天下午申请人抄录结束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当面送达了《依申请公开信息告知书》纸质稿。
经审理查明:2024年2月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份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启睿教育管理公司的办园资质、株洲市天元区高科第二幼儿园2021年至2022年的消防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的等合法申办材料以及高科二幼2021年至2022年的办学许可证。2024年2月3日,物流显示签收。2024年3月1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现场查阅了有关资料,被申请人告知资料检索的情况。2024年3月5日,申请人在1名区信访局工作人员和1名社区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到被申请人处再次查阅并现场抄录了部分内容。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告知申请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株洲市启睿教育管理有限公司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了登记,其经营范围涵盖“综合管理服务、以自有资产对教育项目进行投资”,其具备申请举办幼儿园的资质,其公司资料保存于市场监管部门,建议申请人向相关部门了解。
二、对于“株洲市天元区高科第二幼儿园的办园资质及办园许可证、高科二幼申请流程、审批流程的相关资料,高科二幼办理过程中所有的资料”,被申请人已于2024年1月24日将株洲市天元区高科第二幼儿园的办园资质,即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向申请人公开出示。高科二幼的申请、审批及其他依法应予公开的有关资料,申请人已于2024年2月29日下午到被申请人处现场查阅,并于3月5日下午到被申请人处抄录。
三、关于“在 2021年-2022年期间,高科二幼在没有消防合格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并且有重大火灾隐患的情况,天元区教育局为什么不要求停园及相关保护措施”。高科二幼于2022年4月正式开园。2022年秋季,由于招生规模逐渐扩大、高科二幼使用了四楼五楼作为幼儿活动场地。2022年12月区消防救援大队检查发现其有重大消防安全隐患,要求其进行整改,明确了“火灾隐患消除前,你单位应采取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的意见。被申请人依据该意见督促该园积极采取措施整改。该园当即停止使用四楼五楼,符合整改要求。该园于2023年8月变更了办学场地,新办学场地二次消防验收合格,2023年9月该园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记的住所已变更。关于高科二幼食品经营许可证事宜,据悉该证于2022年7月8日发证,发证机关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人此前已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咨询此事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经回复申请人。
四、关于“高科二幼在 2021-2022 年期间的办学许可证”。“办学许可证”是只对民办学校审批设立颁发,因高科二幼为公办幼儿园性质,只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故不存在另行核发办学许可证情形。
另查明,申请人分别于2023年10月20日、2024年1月18日、2024年2月1日、2024年3月12日就株洲市启睿教育管理有限公司的办园资质及株洲市天元区高科第二幼儿园的办园许可证、消防验收合格证等资料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政府公开,被申请人分别予以答复。
再查明,株洲市启睿教育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11MA4T5WWLON,注册地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明日路16号美的蓝溪谷住宅小区2栋101号,登记机关: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株洲市天元区高科第二幼儿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211MB1F16745Q,举办单位:株洲市天元区教育局,注册地址:天元区新丰路39号高科万丰上院西郡17栋,登记机关:株洲高新区(天元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在审理过程中,本府当面听取了申请人及通过电话听取了被申请人意见,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均未提出新意见。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关于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现场查阅信息照片、听取意见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公开四项内容中,第三点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又根据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对其制作且保存的部分信息,以提供查阅、抄录并作出书面告知的形式向申请人公开。但被申请人在对申请人作出的《依申请公开信息告知书》中,未明确告知经被申请人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导致被申请人反复就同一事项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依申请公开信息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依法答复。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