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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年50号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天政复字〔202450  

 

申请人:XX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129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举报编号1430211002024011016179909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313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本府经立案审查后于2024年3月19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2023年10月12日拼多多平台店铺“亿医堂滋补”,支付19.8元购买网店标题宣称“特级”一份,订单编号231012-184512726593054,商家通过圆通快递YT8931868190851发出,申请人2023年10月15日收。申请人食用发现问题,于2024年1月10日在12315平台进行举报。2024年1月29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已经结案。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发现商家存在异常经营的违法行为,并未对商家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发函至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商家在平台上违法经营的店铺进行封停处理,并对商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 2024年1月10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的举报单,举报网购产品1.标签缺少生产企业信息、生产许可证等信息是三无产品;2.宣传内容不符;3.宣称免洗,但不具备免洗即食的卫生要求;4.有刺鼻的硫磺味,自检有大量二氧化硫残留,属于有毒有害食品;5.商家无法提供本批次产品原料来源证明、出厂合格证、产品等级农残等检测报告、包装材料卫生证明文件等证明文件,请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以文字形式告知。

被申请人收到举报后2024年1月17日对当事人株洲市天元区枫儒百货商行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店铺注册地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街道天台工业园五区泰山置业厂房-C160现场未发现该商行与园区门卫处了解,表示枫儒百货商行未在此园区登记,也没有在园区内经营。通过市场主体综合管理系统查询该公司经营者赵玲身份地址为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在注册地无实体店铺、无实际经营行为,注册留存电话(19334568266)拨通后无人接听由于被举报人未在实地经营,负责人无法联系,无法对举报内容予以核实,被申请人依法于2024年1月29日将其列入经营异常。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第二十五条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二十七条规定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举报,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

此外,被申请人申请人身份信息予以核实,发现申请人自全国12315 平台开通以来,申请人在平台投诉14次,举报6198次。

被申请人认为,对于举报人所反映问题,执法人员依法处理并在法定规定时间内予以回复并告知救济途径已依法依规对复议申请人的举报履行职责,并无不当。

经审理查明:2023年10月12日,申请人在天元区枫儒百货商行开设于拼多多平台的店铺亿医堂滋补”购买了特级枸杞一份,支付价款19.8元。2023年10月12日,商品自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发出。2023年10月15日,商品在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被签收。2024年1月10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株洲市天元区枫儒百货商行销售的枸杞涉嫌1.标签缺少生产企业信息、生产许可证等信息;2.虚假宣传;3.有二氧化硫残留,属于有毒有害食品;4.未提供本批次产品原料来源证明、出厂合格证、产品等级农残等检测报告、包装材料卫生证明文件等证明文件,请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

2024年1月16日,被申请人对案涉店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店铺在注册地址无实体店铺,无实际经营行为。2024年1月29日,被申请人将案涉店铺列入经营异常,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对其举报不予立案,内容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经现场核查,被举报人未在注册地址经营,在注册地址无实体店铺,无实际经营行为,属网络经营,我局已于2024年1月29日将天元区枫儒百货商行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建议你向实际经营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举报或者手机消费权益受损证据通过司法途径维权。”。

在审理过程中,本府通过电话听取了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意见,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均未提出新意见。

以上事实有购买商品截图、商品物流信息截图、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单截图、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现场笔录和现场照片、不予立案审批表、电话听取意见录音等证据予以证明

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本案中,被申请人接到举报线索后,经现场核查时发现被举报人在注册地无实体店铺,无实际经营行为,属网络经营;被举报商品网络交易地点为拼多多平台所在地、发货地及签收地均不属于被申请人管辖区范围。被申请人并非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

再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本案中,申请人于2024年1月10日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举报,被申请人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于2024年1月29日决定不予立案,并告知申请人实际经营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举报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所述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4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