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天政复字〔2024〕51号
申请人:郭XX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2日作出的不予立案的举报处理结果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3月13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2日作出的不予立案的举报处理结果并责令重做。本府经立案审查后于2024年3月19日依法予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2月2日通过12315平台得知该举报处理结果。申请人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被申请人不立案属于乱处理,该案件不能书面审查,需要实际调查。
被申请人称:2024年1月31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株洲市庚誉贸易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依法进行核查处置。经查,被申请人已对株洲市庚誉贸易有限公司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涉嫌虚假宣传一事立案调查。申请人进行举报时,该案件尚未结案。由于申请人举报的违法行为与被申请人已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的违法行为属于同一违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规定,被申请人不再进行重复立案。同时决定将申请人提供的相关线索予以采纳。2024年2月2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进行反馈。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在株洲市庚誉贸易有限公司开设于天猫平台的星鹰运动旗舰店购买了奇亚籽豆浆粉,支付价款9.8元。2024年1月31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株洲市庚誉贸易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如案涉商户经营异常请求被申请人发函到平台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关闭店铺。2024年2月2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告知申请人该举报不予立案,原因为:案涉店铺已被被申请人立案调查,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被申请人不重复立案,申请人提供的线索被申请人采纳至已立案件一并处理。
另查明,2023年8月21日,株洲市庚誉贸易有限公司因涉嫌虚假宣传被被申请人立案调查。2023年9月14日,因案涉商行不在登记地注册地经营且无法联系,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对案件中止调查。2023年12月22日,被申请人将株洲市庚誉贸易有限公司列入经营异常。
在审理过程中,本府通过电话听取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意见,申请人未接电话,被申请人未提出新意见。
以上事实有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截图、《湖南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审批表》《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电话听取意见录音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府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本案中,申请人于2024年1月31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举报的案件与被申请人已立案的案件发生的时间、涉及的法律关系并不相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同一个违法行为。故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2月2日于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