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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年54号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天政复字〔202454  

 

申请人:XX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对其于2024229日在全国12315平台的投诉事项作出是否受理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319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程序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作出处理。本府经立案审查后于2024年3月25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2月22日在拼多多平台的馋嘴驴店购买了无糖奶片。购买时经营者在商品主页宣传语中强调“无糖”。到货后申请人发现涉案产品并未在食品预包装中标注其糖的含量以及百分比。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中4.2款规定。涉案产品未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标注其糖的含量,不符合“无糖”食品安全标准。经营者未标注糖的具体含量,属于影响食品安全且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投诉,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处理,奖励并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未告知投诉事项是否受理,遂复议。

被申请人称:2024年2月29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的举报单,举报内容为:“本人于2024年2月22日在拼多多平台的馋嘴驴店购买了该店铺的无糖奶片,购买时经营者在商品主页宣传语中强调“无糖”,表明涉案产品为“无糖”产品。到货后发现涉案产品并未在食品预包装中标注其糖的含量以及百分比。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中4.2款规定。涉案产品未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标注其糖的含量,则不符合“无糖”食品安全标准,经营者宣传涉案产品为“无糖”并未标注糖的具体含量,属于影响食品安全且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请求处罚、奖励并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申请人投诉或举报均须在相应入口的须知页面下点击“同意”后方能进入相应窗口,进行相关信息填写,且举报端口后续反馈设置对商家是否予以立案调查以及后续处理结果告知项,对申请人的投诉内容执法人员无法继续反馈,所以执法人员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反映的是举报事项,非投诉内容。

另,收到该起举报后,2024年3月4日,被申请人对株洲市天元区匡轩百货商行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店铺注册地址为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街道天台工业园五区泰山置业厂房-B258,现场未发现该公司在此经营。通过市场主体综合管理系统查询该公司经营者李育煌身份地址为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在注册地无实体店铺、无实际经营行为,注册留存电话(13824222331)无人接听,另查明该公司于2023年7月7日已列入经营异常。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第二十五条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并依法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相关情况。

经审理查明:2024年2月22日,申请人在株洲市天元区匡轩百货商行开设于拼多多平台的店铺“馋嘴驴”购买了燕麦椰子贝片一份150克,支付价款10.48元。2024年2月23日,商品自山东省滨州市发出。2024年2月27日,商品在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被签收。2024年2月29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株洲市天元区匡百货商行销售的燕麦椰子贝片宣传无糖但未标注含糖量和百分比,涉嫌虚假宣传,请求被申请人处罚、奖励并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2024年3月4日,被申请人对案涉店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店铺在注册地址无实体店铺,无实际经营行为。

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对其举报不予立案,内容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经现场核查,被举报人未在注册地址经营,在注册地址无实体店铺,无实际经营行为,属网络经营,我局已于2023年7月7日将天元区匡轩百货商行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建议你向实际经营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举报或者收集消费权益受损证据通过司法途径维权。”。

另查明,2023年7月7日,因株洲市天元区匡轩百货商行由于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申请人已将其列入经营异常。

在审理过程中,本府通过电话听取了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意见,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均未提出新意见。

以上事实有购买商品截图、商品物流信息截图、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单截图、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现场笔录和现场照片、不予立案审批表、电话听取意见录音等证据予以证明

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之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申请人在举报端录入信息,反映其所购买的燕麦椰子贝片未标注糖具体含量涉嫌虚假宣传,要求处罚、奖励并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被申请人应当分别处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进行处理,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对其投诉处理并告知。

综上所述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4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