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株天政复字〔2024〕104号
申请人:吴XX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电动车违停处罚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5月7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于2024年5月13日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7月12日
注:送当事人各一份,附卷备查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