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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年58号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天政复字〔2024〕58

 

申请人:XX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XX不服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履行法定职责,于2024327日向本申请行政复议本府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查于2024年4月2日依法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3月4日通过12315平台投诉,被申请人作为属地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市场监督投活动具有依法处理的法定职责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的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告知是否受理投诉申请人违法。

被申请人称:接到12315平台转发关于申请人的投诉线索后,被申请人现场核查发现被投诉人注册地址为集群注册地址,被投诉人并未在注册地址经营被申请人针对该投诉作出如下处理:1.经现场核实被投诉人未在注册地址实际经营,无实体店铺,注册留存电话一直无人接听,被申请人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并在全国公示网进行公示。2.被投诉人涉嫌虚假宣传,被申请人已发函至拼多多平台所在地的市场监管局督促办理经营主体变更登记督促当事人协助被申请人调查。3.经核查,该案件线索进行核查处置后,执法人员已通过书面的形式告知投诉人投诉受理情况,平台于3月4日也已告知投诉人处理情况,投诉人表示有异议。被申请人已在《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了法定义务,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4年3月4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网上平台对株洲市已雪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投诉,投诉内容为“虚假宣传吃了两粒等于跑了100KM。”,诉求为“补足商品数量,退赔费用,退货,停止侵权、核定侵权责任”。同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网上平台告知申请人“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决定受理。”2024年3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株天市监案移字〔2024〕6-B54号《案件线索移送函》将案件线索移送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3月20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前往株洲市已雪商贸有限公司的登记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街道莲花路550号东湖小区9栋101号-6-2584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笔录,并于同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2024年4月7日,被申请人通过EMS快递(运单号为1284486990501)将《投诉受理决定书》邮寄申请人,申请人于2024年4月11日签收。

在审理过程中,本府通过电话听取了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意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未提出新意见。另申请人将复议请求明确为对被申请人告知投诉处理结果的方式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全国12315网上平台截图、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列入经营异常照片、市场主体综合管理系统截图、《不予立案审批表》、《案件线索移送函》、《投诉受理决定书》及快递单照片予以证实。

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本案中,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网上平台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被申请人当天就通过网上平台回复了申请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告知方式违法缺乏法律依据,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受理决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4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