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株天政复字〔2024〕60号
申请人:何XX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其投诉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3月25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4月7日
注:送当事人各一份,附卷备查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