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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年61号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天政复字〔202461  

 

申请人:XX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其投诉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325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其投诉事项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投诉事项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本府经立案审查后于2024年3月29日依法予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2024年3月5日申请人在拼多多平台乐享小仙女店购买了陈皮山楂薏仁软糖到货后发现涉案产品为“三无”产品,没有任何标签标识不得上市销售案涉商户在主页宣传语中强调“祛湿排便,调理肠胃”表明涉案产品宣传保健食品功效。申请人收到货后发现涉案产品为普通食品。根据相关规定‘非保健食品不能宣传保健食品功效案涉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广告法》以及《食品广告审查发布暂行规定》食品安标准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行为申请人12315平台请求被申请人对涉案商户处罚、奖励并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被申请人未根据投诉内容进行依法处理,未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投诉事宜。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接到12315平台转发的关于申请人的投诉举报线索后,被申请人到达案涉商户的注册地址发现案涉商户未在注册地址经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作出如下处理:1、根据被申请人执法人员现场核实,该地址并未发现案涉商户在此实地经营,无实体店铺,注册留存电话为空号,被申请人依法将案涉商户列入经营异常并在网络公示。2、案涉公司涉嫌销售三无产品且虚假宣传,被申请人已发函至拼多多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办理经营主体变更登记,并督促当事人协助被申请人进行调查。被申请人已书面告知申请人处置详情。

经审理查明:2024年3月5日,申请人在株洲市娥亥百货商行开设于拼多多平台的店铺“乐享小仙女店”购买了陈皮山楂薏仁软糖一粒,支付价款1.84元。2024年3月7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进行举报,内容为:案涉商品为“三无”产品,没有标签标识,且案涉商户宣传该商品“祛湿排便,调理肠胃”涉嫌宣传保健食品功效,属于违反食品安全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行为,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处罚案涉商户,奖励申请人并解决消费者争议。2024年3月20日,被申请人对案涉商户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案涉商户在注册地址实地经营,注册留存电话为空号。2024年4月2日,被申请人作出株天市监〔2024〕第6-D18号《投诉受理决定书》及〔2024〕第6-D10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受理了其对株洲市娥亥百货商行的投诉及对举报不予立案的情况。2024年4月7日,被申请人将《投诉受理决定书》和《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于2024年4月11日签收。

另查明,2024年4月3日,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被申请人将株洲市娥亥百货商行列入经营异常。

在审理过程中,本府通过电话听取了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意见,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均未提出新意见。

以上事实有购买商品截图、案涉商品照片、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单截图、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现场笔录和现场照片、不予立案审批表、株天市监〔2024〕第6-D10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及物流单号、株天市监〔2024〕第6-D18号《投诉受理决定书》及物流单号、电话听取意见录音等证据予以证明

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之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对其投诉是否受理,违反法定程序。鉴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审理过程中已自行纠错,作出了《投诉受理决定书》并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已经实现,应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其投诉的行为违法,驳回申请人其他复议请求。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其投诉的行为违法,驳回申请人其他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4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