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天政复字〔2024〕63号
申请人:曾XX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三门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三门镇人民政府未对其作出回复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4月1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村务公开监督的法定职责,使三门镇黄田村村委会依照法定要求向申请人进行村务公开。本府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查于2024年4月7日依法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其系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三门镇黄田村村民,于2023年10 月17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三门镇黄田村村民委员会邮寄送达了《村务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1、村里修路的资金来源以及支出的账目明细;2、2018年至2023年6年间,国家通过乡村振兴等名义向黄田村拨款的收入情况、以及村委会支出的明细。”
株洲市天元区三门镇黄田村村民委员会自2023年10月19日收到《村务公开申请书》后,并未向申请人做出过任何的回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法定的监督主体,负有监督黄田村村民委员会向申请人进行村务公开的义务。因此申请人在2023年11月22日特向被申请人递交了《村务公开监督申请书》,希望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村务监督的法定职责,责令黄田村村民委员会向申请人进行村务公开。
被申请人在2023年11月24日签收了《村务公开监督申请书》,但时至今日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进行任何的回复。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进行回复的行为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黄田村村民委员会依法公布申请人申请的信息,要符合申请人申请的要求。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更是村务公开的内在要求。村民委员会不能够随便回复一下,即算完成村务公开。被申请人应该监督到位,认真调查核实。大约在2023年11月30日,申请人确实收到了村委会的回复,但并不是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因为根据回复,申请人查看不到任何信息。被申请人并未调查核实清楚,更没有履行应尽的职责。
被申请人称:2023年11月2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监督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8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三门镇黄田村民委员会下达了村务公开《交办函》,株洲市天元区三门镇黄田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人的上述村务公开《交办函》后,于2023年11月30日向申请人委托的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林成律师邮寄送达了《关于<村务公开申请书>的回复》。因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作出的交办行政行为是合法的行政行为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及事实和理由均不成立。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三门镇黄田村村民。2023年10 月17日,申请人向株洲市天元区三门镇黄田村村民委员会邮寄了一份《村务公开申请书》,请求公开该村修路的资金来源、支出的账目明细、2018年至2023年6年间,国家通过乡村振兴等名义向黄田村拨款的收入情况以及村委会支出的明细。
2023年10月19日,株洲市天元区三门镇黄田村村民委员会签收《村务公开申请书》。申请人因黄田村村民委员会未向申请人作出回复,于2023 年11月22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村务公开监督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村务监督的法定职责,责令黄田村村民委员会向申请人进行村务公开。
2023年11月24日,被申请人签收了《村务公开监督申请书》。2023年11月28日,被申请人向株洲市天元区三门镇黄田村村民委员会下达了《交办函》,要求黄田村村委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要求进行村务公开,并要求黄田村村委会于2023年12月4日前,将申请人申请的村务公开信息以书面形式作出情况说明并邮寄至申请人,并报送一份至被申请人。2023年11月30日,株洲市天元区三门镇黄田村村民委员会向申请人委托的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林成律师邮寄送达了《关于<村务公开申请书>的回复》,告知该村在议事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的共同监督下,依法对村上大小事务进行了四议两公开,并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同时在“三湘e监督”平台上,每月进行了村务、政务、党务、财务等信息公开,并将信息同步公布在幸福株洲天元区三门镇黄田村微信群中。如申请人有任何疑问可在“三湘e监督”公众号查询或电话咨询,并提供了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另查明,三湘e监督系中共湖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湖南省监察委员会主办,湖南省政务服务和大数据中心协办的一站式平台,平台提供省内数据查询,其中提供了村级财务的查询、监督、投诉等服务。经查询,该平台上载有株洲市天元区三门镇黄田村的村级财务信息。
在审理过程中,本府通过电话听取了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及被申请人意见,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认为通过村民委员会在回复中提供的方式无法获取其申请公开的信息。被申请人未提出新意见。
以上事实有《村务公开申请书》《村务公开监督申请书》《交办函》《关于<村务公开申请书>的回复》、EMS邮寄信封、物流信息、送达回证、听取意见电话录音等证据予以认定。
本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一款“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第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本案被申请人作为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村务公开监督申请书》后,应当履行对村务公开事项进行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的职责。现被申请人虽对村务公开事项进行交办,责令村委会依法进行村务公开,但被申请人不能将其应承担的调查核实职责交办给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现被申请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对该村务公开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未完全履行监督职责,应当确认违法。而对于行政机关未履职的案件,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本身就包含了对于行政机关不作为违法性的评价。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责令行政机关履行相应法定职责,更能彻底地实现当事人的权利保护要求。只有在责令履行法定职责已经没有实际意义或者实际条件不能成就的情况下,才转而确认行政不作为违法。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责。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