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行政复议决定公开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年65号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天政复字〔202465

 

申请人:叶XX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对其出生年月认定错误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2024年4月2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被申请人对其出生年月认定错误予以纠正府经立案审查后于2024年4月7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其于2024年1月2日申请退休,但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档案年龄达不到退休年龄而拒绝。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出生年月为1965年12月。申请人认为自己实际出生年月为1964年12月,这一事实可以从申请人父亲记载的出生记录及申请人大学录取新生登记表中所记载的年龄相证。故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的错误认定,以其正确出生年月1964年12月办理退休。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系男性。2024年1月,申请人向其档案存放地株洲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提交退休申请。因申请人参保地为株洲市天元区,株洲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将其退休申请资料和人事档案转交至天元区社会保险中心。2024年3月,被申请人在审核审批申请人人事档案时,根据档案目录及实际内容发现,申请人人事档案中最早记载出生年月的资料为申请人在1983年6月的高中生毕业登记表。该资料中明确载明申请人出生年月为1965年12月。

根据劳社部发〔1999〕8号文及湘劳社政字〔2006〕13号文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申请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1965年12月,故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出生年月为1965年12月。现男性正常退休年龄为60岁,2024年达到正常退休年龄的为1964年1月1日至1964年12月31日出生的男性,所以申请人现暂不符合退休年龄条件。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男性,居民身份证及户口簿上记载时间为1964年2月3日申请人于2024年1月2日向其档案存放地株洲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提交退休申请。株洲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将其退休申请资料和人事档案转交至申请人参保地株洲市天元区社会保险中心。在对资料和档案进行审核认定的过程中,被申请人查询到申请人人事档案中最早记载出生年月的资料为申请人在1983年6月的高中生毕业登记表,该资料中明确载明申请人出生年月为1965年12月。被申请人据此作出申请人未达退休年龄的认定,拒绝为申请人办理退休

在审理过程中,本府听取了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意见,申请人未接听电话,被申请人未提出新意见。

以上事实有《湖南省高中生毕业登记表》、《株洲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审核表》、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府认为,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人社部门核定能否办理退休及享受退休养老待遇的重要依据之一。

又根据劳社部发〔1999〕8号《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二、规范退休审批程序,健全审批制度(二)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及湘劳社政字〔2006〕13号《湖南省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若干政策问题的意见》中“三、关于参保人员退休规定(十二)职工出生年月的认定。根据劳动保障部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规定,当职工身份证出生年月与职工档案记载的出生年月不一致时,以职工档案中关于出生年月的最早记载为准。职工档案中记载的出生时间,一律视为公历时间。”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是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而制定,该通知明确要求“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对出现年龄不一致时应如何对退休年龄进行认定予以了明确。故根据文件,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本案,申请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系高中档案记载时间,为1965年12月。被申请人据此认定申请人出生年月为1965年12月,暂不符合退休年龄条件,符合相关政策,应当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