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天政复字〔2024〕107号
申请人:田XX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株市监天元不立告字(2024)第6-A045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5月13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株市监天元不立告字(2024)第6-A045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受理申请人的实名投诉举报。本府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经立案审查,于2024年5月17日依法予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2024年3月24日,申请人邮寄实名投诉举报书,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16日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株市监天元不立告字(2024)第6-A045号”回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系案涉商户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办理、颁发部门且该两本证照中所载明的案涉商户经营场所属于被申请人的辖区,被申请人对案涉商户具有管辖权。被申请人在调查核实过程中,无法通过案涉商户登记的经营场所与之取得联系,就足以证明案涉商户当初申办《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时,提供了虚假信息,依据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对案涉商户实施处罚。被申请人虽将被举报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但“列入经营异常”只是信用约束,并非行政处罚的种类,与申请人要求对被举报人进行立案查处,没有任何关系,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职责。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28日收到申请人关于天元区君乐鹏贸易商行的投诉举报。对于申请人的投诉,被申请人依法受理并开展调解,经现场核查,天元区君乐鹏贸易商行未在登记注册地址经营,通过登记的电话无法联系,被申请人已将其列入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因一方当事人无法联系,不能组织调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被申请人决定终止调解。对于申请人的举报,经被申请人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案涉商户未在注册地实地经营,因被申请人无法取证,对于天元区君乐鹏贸易商行的违法行为不能认定,决定对该举报不予立案。以上处置结果,被申请人已于2024年4月16日制作《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并邮寄给申请人,如申请人表示未收到,被申请人可再次将该告知函进行补寄。
经审理查明:2024年1月20日,申请人在天元区君乐鹏贸易商行开设于拼多多平台的“青岛厨乐邦调味商行”购买了“鲜致红油辣椒油增香粉”一包,支付价款22.72元。案涉商品在山东省青岛市邮寄并签收。2024年3月2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关于天元区君乐鹏贸易商行的实名投诉举报书》,内容为投诉举报购买和实际收到的商品不符,案涉商户存在欺诈行为,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受理并立案查处、书面回复、案涉商户依法退赔申请人、被申请人依法奖励申请人。2024年3月27日,被申请人签收该信件。2024年4月1日,被申请人进行了现场核查,经核查,案涉商户未在注册地实地经营。2024年4月2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不予立案。2024年4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株天市场监管终调字〔2024〕第6-A045号《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和株市监天元不立告字(2024)第6-A045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并于2024年4月19日邮寄。2024年4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株天市监案移字〔2024〕6-A47号《案件线索移送函》,将该案件违法线索移送至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21日,申请人签收《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及《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
另查明,2024年4月1日,因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及经营者住所无法联系,被申请人将天元区君乐鹏贸易商行列入经营异常。
在审理过程中,本府通过电话听取了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意见,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未提出新意见。
以上事实有购物订单截图、拼多多经营者证照信息截图、《关于天元区君乐鹏贸易商行的实名投诉举报书》及物流信息照片、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株天市场监管终调字〔2024〕第6-A045号《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及物流信息、株市监天元不立告字(2024)第6-A045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及物流信息、株天市监案移字〔2024〕6-A47号《案件线索移送函》及物流信息、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电话听取意见录音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府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本案中,被申请人接到投诉举报线索后,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被举报人在注册地无实体店铺,无实际经营行为,属网络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地域管辖系行政违法行为发生地,本案被举报商品网络交易地点为拼多多平台所在地上海市长宁区,发货地和签收地均为山东省青岛市,均不属于被申请人管辖区范围,被申请人不具备处理权限。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