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株天政复字〔2024〕110号
申请人:罗XX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超期未回复其举报事项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5月13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于2024年5月22日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5月27日
注:送当事人各一份,附卷备查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