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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年68号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天政复字〔202468

      

申请人:张XX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25日通过株洲市人民政府网站“市长信箱”对其作出的回复侵犯其合法权益2024年4月2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25日通过株洲市人民政府网站“市长信箱”作出的回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本府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认为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完整,要求补正。申请人于2024年4月7日补充邮寄了“市长信箱截图”等材料,经审查本府于2024年4月8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2024年2月29日,申请人在株洲市阅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设于天猫平台的“茵之润旗舰店”购买了一盒冷萃即溶咖啡固体饮料,订单编号:2070869558705947888。案涉商户在商品页面宣传有燃脂甩脂的功效,申请人认为商家虚假宣传,于2024年3月16日通过株洲市人民政府网站“市长信箱”发起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25日作出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调取证据,并对无法查实消费者权益受损的定论有异议。且申请人认为其投诉举报的是案涉商户虚假宣传的问题非被申请人答复所称产品质量问题。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将是否立案告知申请人,未对商家的违法情况进行说明。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经审理查明:2024年2月29日,申请人在株洲市阅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设于天猫平台的“茵之润旗舰店”购买了冷萃速溶黑咖啡粉三十颗,支付价款75.78元。2024年3月16日,申请人通过株洲市人民政府网站“市长信箱”反映案涉商家涉嫌虚假宣传,要求赔偿其损失并追究案涉商户责任。2024年3月25日,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对该信件进行回复:“经核实,被投诉人已经改正,将商品进行下架,涉嫌违规链接已经删除。因无法查实您消费权益受损情况,被投诉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相关证明,表示如果您对产品有异议,可以无条件退货退款,但是不同意承担赔偿,明确表示拒绝调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我所终止调解,建议您通过第三方平台与被投诉人联系,进行退款处理或者收集证据通过司法途径维权……”。

在审理过程中,本府通过电话听取了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意见,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均未提出新意见。

以上事实有购物订单截图、商品详情页截图、株洲市人民政府市长信箱截图、电话听取意见录音等证据予以证明

认为:本案中,申请人通过株洲市人民政府网站“市长信箱”反映的案涉商户涉嫌虚假宣传的事项依法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所列举的的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应当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规定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

综上所述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4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