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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年69号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天政复字〔202469

      

申请人:何XX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21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对其举报作出的结案反馈侵犯其合法权益2024年4月2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21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对其举报作出的结案反馈。本府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查于2024年4月8日依法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3月1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认为其在拼多多平台上的江硕食品百货店铺购买的山楂片存在欺诈消费者虚假宣传的问题,要求案涉商户立即下架、道歉、退一赔三不足五百按五百赔偿。2024年3月21日,被申请人回复申请人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申请人不服。申请人认为商家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侵犯其合法权益,且被申请人并未作出任何调解程序违法,被申请人存在故意行政不作为。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接到12315平台转发关于申请人的投诉举报线索后,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到达案涉店铺注册地址发现为集群注册地址,未在注册地址经营。被申请人依法将案涉商户列入经营异常并进行公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关于案涉商户涉嫌虚假宣传的违法线索被申请人已发函至拼多多所在地的市场监管局督促办理经营主体变更登记,并督促案涉店铺协助被申请人调查。被申请人已在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处置详情,认为已履行法定义务请求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4年2月26日,申请人在株洲市天元区荣普百货商行开设于拼多多平台的江硕食品百货店铺购买了桑葚山楂片一份,支付价款5.96元。案涉商品从河南省郑州市发出,于2024年2月29日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签收(快递单号:78401486798555)。2024年3月1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投诉举报案涉商户宣传案涉商品欺诈消费者和虚假宣传,申请人要求案涉商户下架商品并道歉补偿。2024年3月5日,被申请人对案涉商户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商户未在注册地址经营,无法联系。同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不予立案2024年3月21日,被申请人通过在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经被申请人现场核查,案涉商户未在注册地实地经营,被申请人已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因被申请人未能与案涉商户取得联系,对于其涉嫌的违法事实难以确定,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决定终止调查。2024年4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株天市监案移字20246-B94号《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将案涉商户的违法线索移送至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另查明,2024年3月21日,因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及经营者住所无法取得联系,被申请人将株洲市天元区荣普百货商行列入经营异常。

在审理过程中,本府通过电话听取了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意见,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均未提出新意见。

以上事实有购物订单及物流信息截图、商品详情页截图、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单、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审批表》、株天市监案移字20246-B94号《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及物流信息、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电话听取意见录音等证据予以证明

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本案中,并未出现《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涉嫌违法的自然人死亡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终止,并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人致使案件调查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形,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对申请人的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回复属于法律适用不当,存在履职瑕疵。鉴于被申请人已将案件涉嫌违法线索移送,对举报的处理结果正确,且申请人的实体权利未受到影响,故应确认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违法。在申请人投诉举报中要求案涉商家补偿并进行调解,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对投诉进行处理,而对于行政机关未作出行政行为的案件,责令履行,本身就包含了对于行政机关不作为违法性的评价。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责令行政机关履行相应法定职责,更能彻底地实现当事人的权利保护要求。只有在责令履行法定职责已经没有实际意义或者实际条件不能成就的情况下,才转而确认行政不作为违法。

综上所述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责。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4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