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株天政复字〔2024〕113号
申请人:杨X
被申请人: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处理其被威胁人身安全案行政不作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3年5月22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于2024年5月28日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6月5日
注:送当事人各一份,附卷备查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