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株天政复字〔2024〕76号
申请人:曾XX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作出的《关于曾某某信访事项的回复》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4月15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府认为:该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属于信访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2024年4月18日
注:送申请人一份,附卷备查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