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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年76号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复字2024〕76

 

申请人:曾XX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作出的《关于曾某某信访事项的回复》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415日向本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认为:该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属于信访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2024418   

 

 

 

 

 

  注:送申请人一份,附卷备查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