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天政复字〔2024〕77号
申请人:邓XX
申请人:阳X
申请人:邹XX
申请人:董XX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财政局
申请人邓XX等4人认为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财政局未在法定时间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于2024年4月15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责。本府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经立案审查,于2024年4月19日依法予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2024年3月5日,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邮寄单号:XA39192124843,内容为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公开泰山路街道办事处2021、2022、2023年度财政预算和执行中在行政诉讼中所有一审、二审、再审的法律服务费的预算支出来源、实际支出明细等相关信息。2024年3月6日,被申请人单位收发室签收。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间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被申请人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被申请人每年都会督促本级各部门和下一级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预算、决算公开义务。经核查,泰山路街道办事处2021年度、2022年度部门预决算及2023年部门预算已按照当年度预决算公开工作有关及时性、完整性、细化程度的相关部署和要求,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完成了预决算公开,详见公开网址(附件2)泰山路街道办事处部门预算、决算按要求公开了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部门预算、决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公开到了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公开到了款,并对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政府采购的情况等重要事项做出了说明,符合预决算公开细化程度的要求。申请人提出的有关法律服务费的预算支出来源,实际支出明细等相关信息没有在公开的信息范围,预决算公开暂时没有要求细化到每一项经济活动的预算支出来源和实际支出明细等相关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天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的相关规定,各级政府预决算由财政部门负责公开,各部门各单位负责公开本部门本单位预决算。鉴于被申请人不是申请人申请相关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申请人依法向泰山路街道办事处申请信息公开相关事宜,并提供了联系地址及联系电话。
经审理查明:2024年3月5日,4位申请人以同一信封向被申请人邮寄了4张《天元区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内容为: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公开泰山路街道办事处2021、2022、2023年度财政预算和执行中在行政诉讼中所有一审、二审、再审的法律服务费的预算支出来源、实际支出明细等相关信息。2024年3月6日,被申请人单位收发驿站签收。2024年4月24日,被申请人向4位申请人分别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告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各级政府预决算由财政部门负责公开,各部门各单位负责公开本部门本单位预决算。故被申请人并非申请人请求公开的责任主体,建议申请人依法向泰山路街道办事处申请信息公开,并提供了联系方式。同日,被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
在审理过程中,本府通过电话听取了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意见,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均未提出新意见。
以上事实有邓XX等4人的《天元区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投递邮件清单、《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4份及邮件轨迹查询图、电话录音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府认为,本案系多位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多份信息公开申请,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职回复而提起的行政复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及第二十七条,被申请人具有处理申请人向其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故本案被申请人建议申请人依法向泰山路街道办事处申请信息公开,并提供了联系方式,不违反法律规定。
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收到4名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40个工作日内作出4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邮寄送达申请人,但被申请人未将延期的事宜告知申请人,违反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复议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行政行为违法,驳回申请人其他复议请求。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