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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年78号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天政复字〔202478

      

申请人:张X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25日作出的对其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的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2024年4月15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株洲市天元区荣九百货商行的举报的不予立案决定;2、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限期重新作出处理;3、确认被申请人程序违法。本府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查于2024年4月19日依法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购买了株洲市天元区荣九百货商行开设于淘宝平台的店铺售卖的莲子藕粉,收到后发现案涉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属于假冒伪劣产品。申请人通过挂号信投诉举报案涉商户,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25日告知申请人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申请人认为其向被申请人提供了案涉商户初步违法的证据,申请人的权益受到了侵害依法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要求被申请人对案涉商户作出行政处罚用于诉讼和申请举报奖励。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将案涉商户列入经营异常仅为信用约束并非行政处罚,被申请人以此为由不予立案明显不当。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线索后,于2024年3月20日寄出株天市监(2024)第6-D11号《投诉受理决定书》。2024年3月21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到达该注册地址发现为集群注册地址,案涉商户也并未在注册地址经营,被申请人依法将案涉商户列入经营异常并在全国公示网进行公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案涉商户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食品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已发函至淘宝平台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办理经营主体变更登记,并督促案涉商户协助被申请人调查。被申请人将该案件线索进行核查处置后,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于3月25日寄出株天市监(2024)第6-D5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处置详情。

经审理查明:2024年3月1日,申请人在株洲市天元区荣九百货商行开设于淘宝平台的百惠食品店购买了“皖南特产正宗无糖纯藕粉”500克,支付价款7.30元。案涉商品于河南省郑州市发出,在广东省东莞市被签收(快递单号:773273005937655)。商品标签上表明产品标准号为:GB/T25733-2022。2024年3月7日,申请人邮寄了《投诉举报信》,投诉举报案涉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生产强制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标识。2024年3月10日,被申请人签收。2024年3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株天市监(2024)第6-D11号《投诉受理决定书》。2024年3月21日,被申请人对案涉商户进行现场检查,案涉商户未在注册地址实地经营。同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不予立案。2024年3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株天市监(2024)第6-D5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2024年3月28日,被申请人邮寄株天市监(2024)第6-D5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和株天市监(2024)第6-D11号《投诉受理决定书》2024年4月3日,被申请人作出株天市监案移字(2024)6-B89号《案件线索移送函》,将违法线索移送给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另查明,2023年9月18日,因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被申请人将株洲市天元区荣九百货商行列入经营异常。

在审理过程中,本府通过电话听取了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意见,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均未提出新意见。

以上事实有购物订单截图、商品物流及商品照片、投诉举报信及物流信息、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株天市监(2024)第6-D11号《投诉受理决定书》株天市监(2024)第6-D5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株天市监案移字(2024)6-B89号《案件线索移送函》及物流信息、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电话听取意见录音等证据予以证明

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本案中,被申请人接到投诉举报线索后,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被举报人在注册地无实体店铺,无实际经营行为,属网络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地域管辖系行政违法行为发生地,本案被举报商品网络交易地点为淘宝平台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发货地为河南省郑州市,签收地为广东省惠州市,均不属于被申请人管辖区范围,被申请人不具备处理权限。应当指出的是,本案被申请人做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中仅告知申请人,其已发函至拼多多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办理经营主体变更登记,而未将违法线索已移送的事实全面告知,存在瑕疵。鉴于申请人的举报线索已得到处理,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案件处置详情并邮寄,符合程序规定。

综上所述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4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