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天政复字〔2024〕80号
申请人:王X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28日作出的不予立案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4月15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行政行为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本府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查于2024年4月19日依法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3月8日在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明日路16号65 栋119号福欣旺生活超市(美的·蓝溪谷店)购买了一筐乡里鸡蛋,后发现该产品商品条码为:6940268400088,委托方为:株洲永兴蛋品批发部,但是经过查询该商品条码没有任何注册和登记信息,该商品使用虚假无效的商品条码,违反《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不符合相关规定。
一个双花14cm特厚无磁汤盆,该产品执行标准GB4806,依 据该标准4806.1的8.3条规定标识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材质,对相关法规及标准的符合性声明,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适用时)等内容。而该产品未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适用期)。无生产日期同时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属于三无产品。
一个陈厨记木纹柄旅游刀,该产品执行标准GB4806,依据 该标准4806.1的8.3条规定标识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材质,对相关法规及标准的符合性声明,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适用时)等内容。而该产品未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适用期)。无生产日期同时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属于三无产品。
一个卡通餐具3件套,后发现该产品标签包装上没有任何生产厂家或者经销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详细信息,属于三无产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
一双丝诺男彩袜,后发现该产品标签包装上只有日文与英文信息,无任何中文说明信息,没有任何生产厂家或者经销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详细信息,属于三无产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
一双亿马尔男船袜,后发现该产品标签包装上没有任何生产厂家或者经销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详细信息,属于三无产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不符合相关规定。
同时销售方未尽到查验义务,遂投诉举报。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13日收到申请人关于投诉举株洲湘互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福欣旺生活超市)购买的乡里鸡蛋、双花14cm 特厚无磁汤盆、陈厨记木纹柄旅游刀、卡通餐具3件套、丝诺男袜、亿马尔男袜的投诉举报。
一、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职责。
1、 对于申请人的投诉,被申请人依法受理并开展调解,经与被诉方联系,被诉方拒绝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被申请人终止调解,建议申请人通过司法途径予以解决。
2、 对于申请人的举报,经被申请人现场核查,被举报商品乡里鸡蛋、双花14cm 特厚无磁汤盆、陈厨记木纹柄旅游刀已下架,被举报方能够提供该3款产品的进货票据。乡里鸡蛋涉嫌使用虚假商品条码,双花14cm 特厚无磁汤盆与陈厨记木纹柄旅游刀涉嫌未依照执行标准标注相关信息的行为,对消费者购买商品不足以产生实质性影响,因被举报方违法情节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对于被举报方销售以上商品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经现场核查,被举报人销售的卡通餐具3件套、丝诺男袜、亿马尔男袜,商品标签上无生产厂家、生产地址等信息,当事人涉嫌销售三无产品,被申请人决定立案调查。以上处置结果被申请人已书面告知申请人。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3月8日在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明日路16号65 栋119号福欣旺生活超市(美的·蓝溪谷店)购买了一筐乡里鸡蛋,售价14.8元,一个双花14cm特厚无磁汤盆,售价4.5元,一个陈厨记木纹柄旅游刀,售价3.9元,一个卡通餐具3件套,售价11.9元,一双丝诺男彩袜,售价2.9元,一双亿马尔男船袜,售价5.9元,共计44.1元。2024年3月1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鸡蛋使用虚假无效的商品条码,违反《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无磁汤盆、旅游刀、卡通餐具3件套、丝诺男彩袜、亿马尔男船袜均属于三无产品,销售方未尽到查验义务。
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后,于2024年3月27日前往株洲湘互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福欣旺生活超市)经营地株洲市天元区明日路16号65栋119号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笔录。株洲湘互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不同意赔偿的情况说明。
2024年3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株市监天元处告字〔2024〕第6-A310号《关于对福欣旺生活超市投诉举报处置结果告知函》告知申请人:对其投诉已依法受理,将依法组织调解;针对申请人乡里鸡蛋、双花14cm特厚无磁汤盆、陈厨记木纹柄旅游刀的举报,经现场核查,被举报商品已下架,案涉商户能够提供该3款产品的进货票据。乡里鸡蛋涉嫌使用虚假商品条码,双花14cm特厚无磁汤盆与陈厨记木纹柄旅游刀涉嫌未依照执行标准标注相关信息的行为,对消费者购买商品不足以产生实质性影响,因被举报方违法情节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对于案涉商户销售以上商品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经现场核查,被举报人销售的卡通餐具3件套、丝诺男袜、亿马尔男袜,商品标签上无生产厂家、生产地址等信息,案涉商户涉嫌销售三无产品,被申请人决定立案调查。同时,依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的奖励要求不子支持。
在审理过程中,本府通过电话听取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意见,申请人未接听电话,被申请人未提出新意见。
以上事实有购物小票照片、商品照片、株市监天元处告字〔2024〕第6-A310号《关于对福欣旺生活超市投诉举报处置结果告知函》、现场检查笔录、电话听取意见录音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中,被申请人因案涉当事人能够提供该3款产品的进货票据且相关商品涉嫌未依照执行标准标注相关信息的行为,对消费者购买商品不足以产生实质性影响,因被举报方违法情节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而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但被申请人未提交相关涉案商品具有合法进货来源的票据、商品质量合格证明等足以证明案涉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证据。被申请人未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视为当初作出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应当依法撤销。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