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株天政复字〔2024〕83号
申请人:谭X
被申请人: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株公天(泰)决字[2024]第0284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4月18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作出刑事追诉。经审查,本府认为:该行政复议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2024年4月23日
注:送申请人一份,附卷备查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