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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年84号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天政复字〔202484

      

申请人:X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7日在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投诉天元区旺凤百货商行作出的结案反馈侵犯其合法权益2024年4月22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予以撤销,并对案件依法立案处理。本府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查于2024年4月26日依法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淘宝平台的店铺“御本堂滋补养生馆”购买了一袋乳香川芎丹参代用茶,申请人收到货后发现该产品无配料表,存在极大安全隐患。产品可能含有川芎、丹参,而该产品为食用产品无任何保健品和药品标识,只是普通食品。川芎、丹参是明令禁止添加进普通食品的药材。产品已经将材料混合制作独立小包装,不属于初级农产品。商家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随后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起举报,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7日回复终止调解。申请人认为其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初步证据证明案涉商户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根据规定被申请人应当立案调查,被申请人因案涉商户未在注册地址经营而做出不予立案的决定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规定。

被申请人称:2024年1月30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录入投诉单,投诉天元区旺凤百货商行销售的“乳香川芎丹参代用茶”。被申请人接投诉后于2024年1月30日通过平台受理该投诉,并依法开展调解。经现场核查,案涉商户未在注册地址实地经营,被申请人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状态。因无法联系到案涉商户,案涉商户未参加调解。至2024年4月7日时,自投诉受理之日起已达四十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和案涉商户未能达成调解协议。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一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法终止调解,并将该终止调解情况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进行反馈,建议其通过第三方平台与案涉商户联系进行退款处理或者收集证据通过司法途径维权。

经审理查明:2024年1月24日,申请人在天元区旺凤百货商行开设于淘宝平台的店铺御本堂滋补养生馆购买了“乳香川芎丹参代用茶”一袋,支付价款26.8元。2024年1月30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进行投诉,内容为:案涉商品无配料表,可能含有川芎、丹参却无任何保健品和药品标识,申请人认为案涉商户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希望被申请人予以查处。申请人诉求内容为:退赔费用,赔偿损失。同日,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受理其投诉。2024年2月26日,被申请人对案涉商户进行了现场核查,经查,未发现案涉商户在注册地经营。2024年4月7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向申请人作出办结反馈:“被投诉人未在注册地实地经营,我局已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因无法组织实施调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我局终止调解。建议你通过第三方平台与被投诉人联系,进行退款处理或者收集证据通过司法途径维权”。

在审理过程中,本府通过电话听取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意见,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未提出新意见。

以上事实有购物截图、全国12315平台截图、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电话听取意见录音等证据予以证明

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五)自投诉受理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30日受理申请人的投诉并组织调解,因自受理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未能达成调解协议,于2024年4月7日决定终止调解。被申请人作出终止调解决定并无不当。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之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发现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特殊情况下,核查时限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所购买的乳香川芎丹参代用茶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诉求为“退赔费用”,属于同时投诉举报。被申请人应当分别予以处理并告知。被申请人未对涉嫌违法的线索进行处理,违反了法律、规章规定的程序。

综上所述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职,驳回申请人其他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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