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天政复字〔2024〕87号
申请人:杨XX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应急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对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4月24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超期未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作出信息公开答复。本府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查于2024年4月29日依法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3月17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单号SF1525942455844),被申请人于次日签收。但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任何答复。被申请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
被申请人称:根据《株洲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2024年2月15日,申请人通过网络平台提交举报信息后,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于2月18日下午前往现场进行处置,并于2月20日上午通过申请人所提供电话向其电话反馈了核查结果。根据《奖励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在经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内部审批程序通过后,于2月20日先后多次电话联系举报人,并在电话中说明了奖励金额、文件依据以及奖励领取方式。涉及举报奖励兑现的特殊性,在当事人未提供其他联系方式的前提下,被申请人有理由认为已充分履行了送达奖励通知、告知奖励金额、奖励标准依据及领取方式的义务。根据《奖励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之规定,申请人在电话收到被申请人的奖励通知后,一直未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前往被申请人处现场领取奖金。申请人所称“至今未向举报人送达奖励通知反馈奖励标准及具体金额”的情形,被申请人综合上述事实后认为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考虑到案涉商户认错态度良好、涉案金额小且积极配合执法人员予以整改、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经综合考虑,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作出了“暂扣4箱儿童烟花,并对其经营人员现场普法教育”的处理措施,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无行政处罚决定文书。
经审理查明:2024年3月1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株洲市天元区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被申请人公开申请人于2024年2月15日举报天元区小馋猫商店非法经营烟花爆竹一案的行政处罚决定文书以及奖励通知,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18日签收。
另查明,2024年2月15日,申请人曾向被申请人举报天元区小馋猫商店非法经营烟花爆竹。2024年2月20日,被申请人通过电话向申请人反馈情况。
在审理过程中,本府通过电话听取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意见,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未提出新意见。
以上事实有《株洲市天元区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物流信息、通话记录截图、电话听取意见录音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未在法定时间内对申请人予以答复,违反法定程序,而对于行政机关未作出行政行为的案件,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本身就包含了对于行政机关不作为违法性的评价。只有在责令履行法定职责已经没有实际意义或者实际条件不能成就的情况下,才转而确认行政不作为违法。根据申请人的请求,责令行政机关履行相应法定职责,更能彻底地实现申请人的权利保护要求。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