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株天政复字〔2024〕117号
申请人:粟XX
被申请人: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拒绝申请人以国企职工身份办理退休手续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5月23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拒绝申请人以国企职工身份办理退休手续的行政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以国企职工退休待遇重新进行处理;3、责令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损失。经审查,本府认为:该行政复议不属于本府管辖,建议申请人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2024年5月27日
注:送申请人一份,附卷备查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