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天政复字〔2024〕118-125号
申请人:刘XX、曾XX、袁X、邹XX、阳X、邓XX、黄XX、包XX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财政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履行职责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5月23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时间内依法作出政府履行职责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本府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经立案审查,于2024年5月29日依法予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2024年3月5日,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邮寄单号:XA39192124843,内容为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公开泰山路街道办事处2021、2022、2023年度财政预算和执行中在行政诉讼中所有一审、二审、再审的法律服务费的预算支出来源、实际支出明细等相关信息。2024年3月6日,被申请人单位收发室签收。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没有履行法定的行政职权。2024年4月25日,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后,作出《刘XX等人的信访事项回复函》,申请人认为不应当适用《信访条例》处理,根据天元区政府权责清单被申请人具有法定且明确的职责和职权。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对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街道办事处进行行政检查并且将行政检查结果的政府信息书面告知申请人。
被申请人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被申请人每年都会督促本级各部门和下一级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预算、决算公开义务。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履职申请书》后,经核查,泰山路街道办事处2021年度、2022年度部门预决算及2023年部门预算已按照当年度预决算公开工作有关及时性、完整性、细化程度的相关部署和要求,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完成了预决算公开。泰山路街道办事处部门预算、决算按要求公开了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部门预算、决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公开到了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公开到了款,并对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政府采购的情况等重要事项做出了说明,符合预决算公开细化程度的要求。申请人提出的有关法律服务费的预算支出来源,实际支出明细等相关信息没有在公开的信息范围,预决算公开暂时没有要求细化到每一项经济活动的预算支出来源和实际支出明细等相关信息。
申请人要求进行行政检查的理由不充分。“泰山路街道办事处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预决算中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服务行为以及在行政诉讼中所有一审、二审、再审的法律服务费的预算支出来源、实际支出明细等相关信息”并未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区别于其他人的、特别的不利影响或侵害,被申请人在初步核查中也未发现证明泰山路街道办事处存在违法行为的证据,所以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合理,根据《信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经内容性质判断申请人请求为信访事项,遂进行了《信访事项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天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的相关规定,各级政府预决算由财政部门负责公开,各部门各单位负责公开本部门本单位预决算。鉴于被申请人不是申请人申请相关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申请人依法向泰山路街道办事处申请信息公开相关事宜,并提供了联系地址及联系电话。
经审理查明:2024年3月5日,申请人及多位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履责申请书》,邮寄单号为:XA39192124843,内容为:“……申请人请求天元区财政局履行法定职责,立即依法对天元泰山路街道办事处在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财政预算和执行进行行政检查,特别是天元区泰山路街道办事处在政府采购法律服务行为以及在行政诉讼中所有一审、二审、再审的法律服务费的预算支出来源、实际支出明细等相关信息进行行政检查并且将行政检查结果的政府信息书面告知申请人……”。2024年3月6日,被申请人签收该邮件。2024年4月25日,被申请人向包含申请人在内的多位申请人作出《刘XX等人的信访事项回复函》,告知申请人:“……我局每年都按计划依职权对区本级各部门及各镇、街道依法履行监督义务。鉴于‘泰山路街道办事处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预决算中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服务行为以及在行政诉讼中所有一审、二审、再审的法律服务费的预算支出来源、实际支出明细等相关信息’并未对你们的合法权益造成区别于其他人的、特别的不利影响或侵害。同时, 经我单位初步核查,泰山街道办事处2021年度、2022年度部门预决算及2023年部门预算已按照预决算公开有关规定在天元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开,目前并未存在其他证据证明泰山路街道办事处存在违法行为……”并于2024年4月26日分别邮寄。2024年4月27日,物流显示申请人在“株洲天元株洲市天元区馨佳宜店”取件签收。
再查明,申请人就同一事项曾向泰山路街道办事处及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均为:依法公开泰山路街道办事处2021、2022、2023年度财政预算和执行中在行政诉讼中所有一审、二审、再审的法律服务费的预算支出来源、实际支出明细等相关信息,泰山路街道办事处及被申请人均分别予以答复。
在审理过程中,本府通过电话听取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意见,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未提出新意见。
以上事实有《履责申请书》、投递邮件清单、《刘XX等人的信访事项回复函》及邮件轨迹查询图、《天元区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物流信息、电话录音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八十八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管理有关工作,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同时,《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了财政监督可以采取日常监督的方式。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材料后,经初步核查认为泰山路街道办事处已按照预决算公开有关规定在天元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开了其2021年度、2022年度部门预决算及2023年部门预算的相关信息,且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泰山路街道办事处存在财政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根据初步核查结果向申请人作出书面回复,故被申请人已履行答复义务。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