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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年98号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天政复字〔202498

      

申请人:XX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举报株洲市坐情百货商行作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2024年4月26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对株洲市坐情百货商行的经营地址变更事项进行立案处理的不履职行为违法。本府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经立案审查,于2024年5月6日依法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投诉举报案涉商户,被申请人回复称找不到案涉商户,对其销售三无产品的行为不予立案。在该案调查中,被申请人发现案涉商户的经营地址变更未进行立案。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应当对案涉商户擅自变更经营地址事项进行立案,被申请人存在不履职行为。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接到关于申请人的投诉举报线索后,于2024年4月10日寄出株天市监(2024)第6-D23号《投诉受理决定书》。2024年4月8日执法人员到达该注册地址发现为集群注册地址,该店也并未在注册地址经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做出如下处理:1、根据被申请人执法人员现场核实,该地址并未发现案涉商户在此经营,无实体店铺,注册留存电话为空号,无法联系到负责人,被申请人依法将该商行列入经营异常并在全国公示网进行公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2、该商行涉嫌销售三无产品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已发函至拼多多平台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办理经营主体变更登记,并督促当事人协助被申请人调查。经核查,该案件线索进行核查处置后,执法人员于4月10日寄出株天市监(2024)第6-D14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告知举报人处置详情,举报人表示有异议。2024年4月28日12时47分,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再次与投诉举报人电话沟通,投诉人表示理解,愿意撤诉。

经审理查明2024年3月16日申请人在株洲市坐情百货商行开设于拼多多平台的店铺“小月牙情趣馆”购买了“陈皮山楂薏仁软糖”一份,支付价款1.7元。案涉商品从福建省厦门市发至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2024年4月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内容为:案涉产品无任何标签信息,属于三无产品,案涉商户列入经营异常但是依旧在网上销售产品,被申请人具有管辖权应当立案。2024年4月4日,被申请人签收该信件。2024年4月8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经查,案涉商户未在注册地址开展经营活动。2024年4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株天市监(2024)第6-D14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与株天市监(2024)第6-D23号《投诉受理决定书》一并邮寄送达。2024年4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株天市监案移字(2024)6-B97号《案件线索移送函》,将案涉商户违法线索移送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另查明,2023年10月10日,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申请人将株洲市坐情百货商行列入经营异常。

在审理过程中,本府通过电话听取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意见,申请人未接听电话,被申请人未提出新意见。

以上事实有购物截图、株天市监(2024)第6-D23号《投诉受理决定书》及物流信息株天市监(2024)第6-D14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及物流信息、株天市监案移字(2024)6-B97号《案件线索移送函》及物流信息、电话听取意见录音等证据予以证明

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本案中,被申请人接到投诉举报线索后,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被举报人在注册地无实体店铺,无实际经营行为,属网络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地域管辖系行政违法行为发生地,本案被举报商品网络交易地点为拼多多平台所在地上海市长宁区,发货地为福建省厦门市,签收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均不属于被申请人管辖区范围,被申请人不具备处理权限。应当指出的是,本案被申请人做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中仅告知申请人,其已发函至拼多多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办理经营主体变更登记,而未将违法线索已移送的事实全面告知,存在瑕疵。鉴于申请人的举报线索已得到处理,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案件处置详情并邮寄,符合程序规定。

综上所述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4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