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天政复字〔2024〕99号
申请人:朱XX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街道办事处未在法定时间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于2024年4月28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逾期拒不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责。本府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经立案审查,于2024年5月7日依法予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2024年2月18日,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2024年1月3日在小湖塘社区召开的成立庐山恋物业区域业主大会筹备组的预备会的《会议纪要》备案资料。被申请人2024年2月19日14:40分签收,邮寄单号为 XA39187821343。在法定时限内,被申请人没有针对政府信息公开作出任何复函。截止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已经逾期36天拒不公开政府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被申请人逾期拒不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行为违法。
被申请人称:一、其未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申请人主张在2024年2月18日通过邮政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但是被申请人至今都没有收到申请人寄发的任何挂号信等快递。
2、从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上看,其提供的信封并没有张贴邮票没有邮政部门的印章;其提供的邮件号码“XA39187821343”的快递物业信息,其具体寄发的是什么东西不可知,显示“物业代收,门卫室”也不知道是什么地方的物业及门卫室,以上内容无法证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寄发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等材料。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由此可见,如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确保被申请人签收,而事实上被申请人的确未收到过申请人的任何申请材料,故不存在逾期拒不公开的行政行为。
二、关于申请人要求公开的“2024年1月3日在小湖塘社区召开的成立庐山恋物业区域业主大会筹备组的预备会的《会议纪要》备案材料”
本案所涉庐山恋小区位于株洲市天元区,属于被申请人属地管辖范围。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六条:“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监督指导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等工作,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故被申请人对该小区的业主大会筹备工作进行指导及监督。2024年1月3日,庐山恋第二次碰头会召开,天元区物业服务指导中心和被申请人参会指导、监督。但是,被申请人仅仅只是参加了会议,至于会议是否形成了会议纪要等材料,被申请人不清楚也无法提供。
经审理查明:2024年2月18日,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所在地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186号邮寄信笺(邮寄单号为XA39187821343)。物流轨迹显示该邮件2024年2月19日14时40分已代签收(物业代收,门卫室)。
另查明,庐山恋小区位于株洲市天元区庐山路69号,系被申请人属地管辖范围。2024年1月3日,庐山恋第二次碰头会召开,天元区物业服务指导中心和被申请人参会。
在审理过程中,本府通过电话方式听取了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意见,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未提出新意见。
以上事实有单号为XA39187821343的邮件轨迹记录,EMS后台系统查询信笺信息、电话听取录音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案被申请人称并未收到申请人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书,但综合全案证据,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所在地邮寄挂号信,且该地址与被申请人网页公示地址一致。在邮政物流显示“门卫室签收”的情况下,被申请人未提供足以推翻申请人所主张事实的证据,即使该信件未送达至被申请人信息公开的负责部门,亦属于被申请人内部行政管理流程失误,不应成为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作出回应的影响因素。而对于行政机关未作出行政行为的案件,只有在责令履行法定职责已经没有实际意义或者实际条件不能成就的情况下,才转而确认行政不作为违法。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本身就包含了对于行政机关不作为违法性的评价。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责令行政机关履行相应法定职责,更能彻底地实现当事人的权利保护要求。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责。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4 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