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株天政复字〔2024〕131号
申请人:张XX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通过株洲市人民政府网站“市长信箱”对申请人举报株洲市易赞商贸有限公司事项作出的答复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6月11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通过株洲市人民政府网站“市长信箱”对申请人举报株洲市易赞商贸有限公司事项作出的答复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经审查,本府认为:市长信箱对群众投诉问题的答复事项不属于行政机关依法定职权作出的特定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2024年6月12日
注:送申请人一份,附卷备查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