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天政复字〔2024〕224号
申请人:吴XX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投诉处理的法定职责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9月13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经立案审查,于2024年9月20日依法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听取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意见,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投诉处理的法定职责违法。
申请人称:2024年3月21日,申请人在被投诉举报人(株洲市如仕百货商行)处购买减肥咖啡,到货后发现涉案产品仅是款普通食品,不符合其广告宣传,故投诉举报至被申请人处(投诉举报信物流单号:XA37667911344),被申请人于3月29日签收。时至2024年9月9日,申请人只收到被申请人电话告知无法联系及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未收到有关本案的投诉事项完整的处理回复,终止调解决定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超期未处理,构成程序违法。申请人已经向被申请人提交了相关证据足以认定被投诉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对被投诉人处以行政处罚。该案属于被申请人管辖,也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被申请人仍未查处,被投诉举报人也仍在进行违法行为,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仍在受到侵害。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接到关于申请人的投诉举报线索后,于2024年4月3日寄出《投诉受理决定书》株天市监(2024)第6-D15号,当日执法人员到达该注册地址发现为集群注册地址,该店也并未在注册地址经营,被申请人对此投诉举报做出如下处理:
1、根据被申请人执法人员现场核实,该地址并未发现其商户在此经营,无实体店铺,注册留存电话为空号,被申请人依法将该商行列入经营异常并在全国公示网进行公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2、该商行涉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已发函至拼多多平台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办理经营主体变更登记,并督促当事人协助被申请人调查。3、由于被申请人依法已将该商行列入经营异常并在全国公示网进行公示,一直在等待该店铺负责人联系被申请人将其移出经营异常,同时一并处理此投诉。至今该店铺并未联系被申请人。
经核查,该案件线索进行核查处置后,执法人员于4月3日寄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株天市监〔2024〕第6-D8号,告知举报人处置详情,举报人表示有异议。被申请人积极补寄《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株天市监(2024)第7-3号,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请求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4年3月21日,申请人在株洲市如仕百货商行开设于拼多多平台的店铺“轻盈佳人”购买了黑咖啡一盒,支付价款23元。涉案商品从江西省南昌市发出,在广东省惠州市被签收,快递单号为:JT5262059638227。2024年3月25日,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内容为投诉举报涉案产品涉嫌虚假宣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请求被申请人依法调解、查处、书面回复并责令被投诉举报人召回问题产品。2024年3月29日,被申请人签收该《投诉举报函》。2024年4月3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到株洲市如仕百货商行注册地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街道莲花路550号东湖小区9栋101号-6-386号进行现场核查。经查,涉案商户未在注册地址实地经营。同日,被申请人作出株天市监(2024)第6-D15号《投诉受理决定书》和株天市监(2024)第6-D8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并于2024年4月7日邮寄,申请人于2024年4月9日签收。2024年4月26日,被申请人邮寄株天市监案移字(2024)6-B86号《案件线索移送函》将违法线索移送至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并于邮寄2024年9月25日,申请人于2024年9月26日签收。
另查明,因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及经营者住所无法取得联系,株洲市如仕百货商行于2023年7月12日被列入经营异常。
以上事实有商品交易页面截图、商品页面截图、《投诉举报信》及物流信息、《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株天市监(2024)第6-D15号《投诉受理决定书》、株天市监(2024)第6-D8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株天市监案移字(2024)6-B86号《案件线索移送函》《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电话录音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府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涉案产品涉嫌虚假宣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问题,请求被申请人依法调解、查处、书面回复并责令被投诉举报人召回问题产品,属于同时投诉举报,应分别予以处理。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中对投诉处理的规定,投诉受理之后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与被投诉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终止调解。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终止调解决定适用的法律错误且明显超过合理期限告知申请人,应当予以撤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本案中,被申请人接到举报线索后,经现场核查时发现被举报人在注册地无实体店铺,无实际经营行为,属网络经营;被举报商品网络交易地点为拼多多平台所在地、发货地及签收地均不属于被申请人管辖区范围。被申请人并非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被申请人应当告知申请人该举报不属于被申请人管辖并且已将违法线索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处理,建议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终止调解决定和举报不予立案决定,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