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株天政复字〔2024〕142号
申请人:吴XX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超出法定期限告知申请人投诉受理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6月17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超出法定期限告知申请人投诉受理的决定违法。经审查,本府认为:被申请人已作出投诉受理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该投诉仍在处理阶段,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投诉决定之后再寻求救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2024年6月20日
注:送申请人一份,附卷备查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