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株天政复字〔2024〕232号
申请人:张XX
被申请人: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株洲供电分公司天元区供电支公司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25日作出的天元信复(2024)02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9月24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对申请人的房屋予以拆迁安置补偿。经审查,本府认为:天元信复(2024)02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依法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所列举的受案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2024年9月27日
注:送申请人一份,附卷备查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