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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年232号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复字2024〕232

 

申请人:XX

被申请人: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株洲供电分公司天元区供电支公司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2024年7月25日作出的天元信复(2024)02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924日向本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对申请人的房屋予以拆迁安置补偿。经审查,本认为:天元信复(2024)02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依法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所列举的受案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2024927   

 

  注:送申请人一份,附卷备查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