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天政复字〔2024〕147号
申请人:汤XX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举报株洲市若恩百货商行作出的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6月24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经立案审查,于2024年6月28日依法予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听取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并责令被申请人立案调查。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拼多多电商平台买到案涉商铺宣传可以减肥的产品,收货后发现是压片糖果,属于虚假宣传。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其在拼多多电商平台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回复称案涉商铺未在登记注册地址经营,无法核实处 理不予立案。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发现商家存在异常经营的违法行为,并未对商家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全面履行法定职责,要求被申请人发函至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商家在平台上违法经营的店铺进行封停处理。登记主管部门还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理。被申请人作为营业执照注册地市场监管部门,此违法经营行为应当由被申请人进行查处。
被申请人称:对于申请人的举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开展实地核查,案涉商铺未在注册地实地经营,被申请人已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因案涉商铺不在本地,无法联系不能进行调查取证认定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被申请人将该线索依法移送至平台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22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被举报人的行为发生地不在本辖区内,对于该举报不属于被申请人管辖范围,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以上处置结果被申请人已于2024年6月18日通过平台对申请人进行告知。
经审理查明:2024年5月28日,申请人在株洲市若恩百货商行开设于拼多多平台的店铺“FORMOLINEL112保健食品旗舰店”购买了“白芸豆酵素咀嚼片”一盒,支付价款23元。商品通过极兔快递(JT5278668501220)自江西省南昌市发出,在山东省济宁市被签收。2024年6月5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进行举报,内容为案涉商户销售的商品涉嫌虚假宣传,请求案涉商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进行赔付并请求被申请人立案调查。2024年6月7日,被申请人对株洲市若恩百货商行注册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街道栗雨工业园区52区千禧实业生产辅助用房(1)201-5-6进行现场核查,经查,案涉商户未在注册地址实地经营。2024年6月18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进行回复:“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经现场核查,被举报人未在登记地址经营,其登记的经营场所非实际经营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22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被举报人的行为发生地不在本辖区内,对于该举报不属于我局管辖范围,我局决定不予立案。”
另查明,2022年6月21日,因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株洲市若恩百货商行被列入经营异常。
以上事实有购物订单截图、商品物流信息、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电话听取意见录音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府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本案中,被申请人接到投诉举报线索后,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被举报人在注册地无实体店铺,无实际经营行为,属于网络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地域管辖系行政违法行为发生地,本案被举报商品网络交易地点为拼多多平台所在地上海市长宁区,发货地为江西省南昌市,签收地为山东省济宁市,均不属于被申请人管辖范围,被申请人不具备管辖权限。被申请人作出举报不予立案的决定并无不当。
但被申请人仅在不予立案告知中说明“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而未明确告知举报人应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举报,且被申请人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将案件违法线索移送,存在程序轻微违法,但鉴于该程序轻微违法未对申请人的实体权利义务造成实质影响,且申请人通过本次复议已知悉应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举报,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已无实际意义。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驳回申请人其他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