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天政复字〔2024〕235号
申请人:万XX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群丰镇人民政府
地 址:株洲市天元区群丰镇响塘社区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群丰镇人民政府未对其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进行处理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9月26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查,于2024年10月8日依法予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并听取了双方意见。因案情复杂延期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未处理申请人的土地权属争议(使用权)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在10日内依法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2024年3月,因黄某在申请人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强占申请人的土地且剥夺申请人的土地使用权。申请人于2024年7月21日向被申请人提出土地权属(使用权)争议处理申请。被申请人7月22日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但直至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没有做出任何行政行为。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具有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法定职责且被申请人没有就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处理。被申请人不作为的行政行为,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对其提出的土地权属申请进行处理,其与事实不相符。
一、申请人,家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群丰镇湘滨社区彬塘组07号。2024年3月6日,因邻居黄某砌围墙一事,双方发生争执,申请人认为黄某家所砌围墙占用自家土地,黄某则认为围墙砌在集体土地上,并没有占有申请人土地。自矛盾发生以来,申请人和黄某因此处土地权属已发生多次争执,并出现争吵、打架等行为。
对于这两户的纠纷,被申请人收悉相关情况后一直高度重视,镇长多次调度,指派分管平安法治、宣传和纪委的三位党政领导亲自参与调解。群丰镇平安法治办、派出所、司法所、自规局群丰所、社区、村民小组等多个部门联合多次现场核实、上户走访、沟通协调。但由于双方分歧过大,一直未能达成协议。
申请人所称的该地块的基本情况,申请人称其是从邻居包某手中购买的,但未提供任何购买凭证或者合同,而且包某也无法提供该地块的任何权属证明材料。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对其提出的土地权属申请进行处理与事实不相符。被申请人针对本事项进行了十余次的调查、调解工作。从2024年3月至今,被申请人一直在积极处理申请人所称事项,穷尽了各种各样的方式进行调查核查、调解等,至今仍在处理当中。
被申请人已到自规部门核实,案涉土地属于集体土地且无任何权属登记,被申请人难以进行确权或划分界限。
经审理查明:2024年7月2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内容为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处理土地使用权争议。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期间多次组织申请人与黄某及其家人的调解沟通工作,均未达成协议解决纠纷,未对申请人提交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进行书面回复处理。
以上事实有《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及邮寄凭证、《工作记录(含照片)》《会议记录》《谈话记录》《关于群丰镇湘滨社区土地权属争议问题的复函》、电话录音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府认为,本案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职责。案件争议焦点在于涉案土地是否存在权属争议,以及被申请人是否依法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了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第十二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自然资源领域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及主要依据》中,“二、揭发控告类”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的行为。(三)违法占地,举报事项2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其解决的具体途径为行政处罚或立案侦查。《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中规定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本案的案涉土地经被申请人调查核实,其未在国土资源部门进行登记。《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四条:“下列案件不作为争议案件受理:(一)土地侵权案件;(二)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三)土地违法案件;(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五)其他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申请后,与自然资源部门进行了核实,确认了案涉土地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故本案并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被申请人也不具有处理争议的法定职责。但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邮寄的土地权属申请后,具有在合理期限内对申请人进行回复的法定职责,应当回复并告知申请人到有处理权限的政府部门进行投诉举报。由于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本身就包含了对于行政机关不作为违法性的评价。所以责令行政机关履行相应法定职责,更能彻底地实现当事人的权利保护要求。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复议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责。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5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