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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年237号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天政复字 2024237

      

申请人:黄XX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征地工作协调服务中心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征地工作协调服务中心作出的《关于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不实”,于2024年9月30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经立案审查后于2024年1011日依法予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听取意见过程中申请人电话无法接通,听取了被申请人意见,现已复议终结。

复议请求: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向申请人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19日作出的回复不实。申请人要求公开“2020年天元区栗雨街道办事处浅塘社区武广大道项目(武广大道西段)”的相关信息,被申请人回复的是浅塘社区。申请人要求公开“红线图”,被申请人回复的是勘测图,一书四方案非单位制作。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予以了答复。2024年9月5日申请人以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了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2020年天元区栗雨街道办事处浅塘社区武广大道项目(武广大道西段)征地公告批复文件、红线图、一书四方案。被申请人收悉后依法进行了审核,于2024年9月19日在相关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申请人作出《关于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的回复》,并以邮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2020年天元区栗雨街道办事处浅塘社区武广大道项目(武广大道西段)征地公告批复文件”,是湖南省人民政府2022年6月5日作出的(2022)政国土字第63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被申请人已经依法提供给申请人。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上述项目的“红线图”,经检索,被申请人保存有该项目勘测定界图,也依法提供;而征收上述项目的一书四方案,非被申请人制作,被申请人未保存相关信息,故被申请人无法提供。

经审理查明:2024年9月6日,被申请人收到了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2020年天元区栗雨街道办事处浅塘社区武广大道项目(武广大道西段)征地公告批复文件、红线图、一书四方案。被申请人收到后,于2024年9月19日作出《关于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的回复》,告知申请人经检索,保存有勘测定界图,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了案涉项目的征地公告批复文件及勘测定界图,并告知申请人该项目的一书四方案,并非其制作,未保存相关信息。同日,被申请人邮寄《关于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的回复》,并于2024年9月20日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及邮寄凭证、《关于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的回复》及物流信息2022)政国土字第63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武广大道项目勘测定界图、通话录音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关于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的回复》并邮寄送达申请人,符合法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申请人在一张申请表中请求公开多个信息,不符合“一事一申请”原则,但被申请人本着高效便民的原则,对申请人的各项请求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作出处理:对其所保存的信息予以公开;对经检索未保存信息的情况予以告知。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的回复》符合法律规定。

此外,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不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更正……”但本案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府对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不实的理由不予认可。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的回复》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4 1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