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天政复字〔2024〕251号
申请人:邓XX
申请人:唐X
申请人:阳X
申请人:黄XX
申请人:刘XX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邓XX等5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街道办事处行政不作为违法,于2024年9月29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查,于2024年10月10日依法予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并听取了双方意见,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的行政不作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行政指导、监督职责,立即指导监督大岭社区代行业委会职责,提供株洲XXXX物业服务企业项目经理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和物业服务投诉电话以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
申请人称:湖南惠X物业公司在2024年3月25日,第二次发布公告,确定在4月30日退出康XXX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康XXX小区没有成立业委会,在被申请人的指导和监督下,由大岭社区代行业委会职责。株洲XXXX服务有限公司4月30日进入康XXX小区进行应急管理。此后5个月时间,仍有业主不知晓物业合同的详细内容,以及物业服务投诉电话等。根据《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公示物业服务企业项目经理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和物业服务投诉电话。
2024年9月14日,刘XX、阳X、黄XX、唐X、罗X等人去社区提交书面诉求,要求复印康XX小区株洲X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湖南XX物业公司的承接查验报告、应急管理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公司的项目经理的联系方式、投诉电话、物业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联系方式。在社区没有答应后,申请人立即到被申请人处提交《行政履责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政府的指导、监督职能。在被申请人的行政监督、指导下,社区当即复印了物业服务合同、营业执照,但是没有物业公司的项目经理的联系方式、投诉电话、物业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联系方式。申请人代表再次打电话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职,被申请人安排申请人去向物业公司索要上述信息,物业公司拒绝提供。大岭社区代行业委会职责,有义务提供却实际上没有提供。由于被申请人的行政不作为,没有指导监督大岭社区代行好业委会工作,导致业主知情权、监督权丧失。
在听取意见过程中,本府询问5位申请人是否有新证据提供,申请人并未提供。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没有行政不作为,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违法没有依据。
被申请人没有收到申请人有关立即指导监督大岭社区代行业委会职责,提供株洲XXXX物业服务企业项目经理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和物业服务投诉电话以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的申请。
二、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立即指导监督大岭社区代行业委会职责,提供株洲XXXX物业服务企业项目经理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和物业服务投诉电话,没有依据。
《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公示下列信息:(一)物业服务企业项目经理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和物业服务投诉电话;(二)电梯、消防、监控等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和应急处置方案等;(三)公共水电费用及其分摊详细情况;(四)房屋修缮、装饰装修以及使用过程中的结构变动等情况;(五)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现康XXX小区由株洲X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进行应急服务管理,依据上述规定,株洲XXXX物业服务企业项目经理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和物业服务投诉电话应当由株洲XXXX物业服务公司提供。《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中没有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公示、提供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也没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指导监督大岭社区提供康XXX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
经审理查明:因康XXX首届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尚未选举产生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目前由大岭社区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2024年3月12日,湖南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关于湖南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出康XXX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的函告》,决定将于2024年4月30日正式从康馨佳园小区撤出物业服务。2024年4月29日,大岭社区组织业主对三家物业公司投票,最终确定了株洲X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24年4月30日,株洲X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进驻康XXX小区进行应急管理。
2024年9月14日,5位申请人作为业主代表同其他业主一起向社区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复印应急管理物业合同。同日,业主们又到被申请人处提交《行政履责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政府的指导、监督职能,让申请人复印应急物业管理合同、营业执照。被申请人收到申请后,对大岭社区进行指导,社区随后为业主复印了应急物业管理合同、营业执照。
另查明,康XXX小区的公告栏及阳光栏中分别公示了物业服务中心电话、电力系统电话、自来水电话、电信电话、燃气电话以及相关岗位工作人员的照片和职务。
以上事实有《关于复印应急管理物业合同的申请书》《行政履责申请书》、《关于湖南XXXX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出康XXX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的函告》、康XX公告栏及阳光栏照片、电话录音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府认为,本案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违法,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责,案件争议焦点在于被申请人是否收到过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出的履职书面申请;以及被申请人是否具有处理申请人全部申请事项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要求复印应急管理物业合同的履责申请后,对社区予以指导,申请人亦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陈述其在被申请人监督指导下已复印了物业服务合同及营业执照。但被申请人否认收到过申请人“提供株洲XXXX物业服务企业项目经理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和物业服务投诉电话以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的书面申请。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显示其向社区及被申请人申请履职的内容仅为“复印应急管理物业合同”,且未能补充其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出的针对其他事项履职的书面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府推定申请人未就前述请求事项向被申请人提出过申请,且小区的公告栏阳光栏中已公开了相应的工作人员及联系电话,故申请人要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指导监督职责的请求不成立。
此外,根据《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公示下列信息:(一)物业服务企业项目经理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和物业服务投诉电话;”本案申请人所请求的部分信息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公示的信息,如申请人对公示行为有异议,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复议决定如下:
驳回5位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