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行政复议决定公开

行政复议决定书2024年148号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天政复字〔2024〕148 

 

申请人:XX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举报天元区美味延延百货食品店作出的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6月 24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经立案审查,于2024年6月28日依法予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听取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拼多多店铺“天元区美味延延食品店”购买了一袋斑斓粉,通过查询得知该产品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于2024年5月25日通过挂号信:XA26682096044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案涉商户,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28日签收,于2024年6月7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全面调查职责,未依法查明违法事实并对电子数据进行取证,对于在公司注册地未找到案涉商户并不属于可以不予立案的法定情形,且案涉商户仍在正常经营。申请人提供了初步的违法证据,也符合立案情形,被申请人应当立案调查处理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法律依据适用不当,有违法行为未立案全面调查已然构成行政不作为。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30日接到申请人投诉举报信,举报内容为:投诉举报人出于生活需要在2024年4月26日通过拼多多店铺“广西横县特产经营部”购买了一包斑斓粉250g,花费了18.6元,订单编号:240426-182232094220890,邮政快递:9874879082094,于4月28日签收。包装上委托商:广西横州市萱鸣食品经营部,被委托商:广西南粮食品有限公司。申请人通过查询得知广西政府回复未将斑斓粉作为地方特色食品管理,对使用斑斓叶(香露兜叶)生产加工斑类食品,不予办理食品生产许可。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处于2022年8月25日发布《关于注销广西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汁糕)(Q/DTQ0001S-2021)备案的通知》以及国家卫生健康委《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卫政申复 (2022)0322号)的答复,明确表示国家卫生健康委未批准斑叶为新食品原料,亦未将其纳入食药物质目录。该产品存在添加以非食品原料制成的食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健康与生命权。申请人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被申请人投诉举报。

2024年6月6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天元区美味延延食品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店铺注册地址为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街道长江南路779号6楼631号-2928,现场未发现该店在此经营,被申请人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及拍照取证。通过市场主体综合管理系统查询该公司经营者赖杰明身份地址为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在注册地无实体店铺、无实际经营行为,拨打注册留存电话(18569607593)显示为空号,被申请人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因无法核实相关举报信息,被申请人不予立案。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依法移送至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经审理查明:2024年4月26日,申请人在天元区美味延延食品店开设于拼多多平台的店铺“广西横县特产经营部”购买了斑斓粉1包,支付价款18.6元。商品从广东省东莞市发出,在广东省佛山市被签收。2024年5月25日,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案涉商户涉嫌销售存在添加非食品原料制成的食品。2024年6月6日,被申请人对案涉商户注册地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街道长江南路779号6楼631号-2928进行现场核查。经查,案涉商户未在注册地址实地经营,被申请人决定对举报案件不予立案。2024年6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株天市监移(2024)7-240号《关于对天元区美味延延食品店线索移送函》将案件线索移送至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内容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由于无法进一步核实相关情况,我局决定不予立案。同时我局将此违法线索移送给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理。”的市场监管(2024)第7-242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

另查明,2024年6月7日,因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天元区美味延延食品店被列入经营异常。

以上事实有购物订单截图、商品物流信息、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投诉举报信、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株天市监移(2024)第7-240号《关于对天元区美味延延食品店线索移送函》、市场监管(2024)第7-242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电话听取意见录音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府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本案中,被申请人接到投诉举报线索后,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被举报人在注册地无实体店铺,无实际经营行为,属于网络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地域管辖系行政违法行为发生地,本案被举报商品网络交易地点为拼多多平台所在地上海市长宁区,发货地为广东省东莞市,签收地为广东省佛山市,均不属于被申请人管辖范围,被申请人不具备管辖权限。被申请人作出举报不予立案的决定并无不当。

但被申请人在《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中仅说明“未实地经营,无法取得联系”未充分说明作出举报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据,存在程序轻微违法。但鉴于该程序轻微违法未对申请人的实体权利义务造成实质影响,且被申请人已将涉嫌违法的线索移送至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管部门,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已无实际意义。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驳回申请人其他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