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天政复字〔2024〕252号
申请人:邓XX
申请人:唐X
申请人:阳 X
申请人:黄XX
申请人:刘XX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邓XX等5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街道办事处行政不作为违法,于2024年9月29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查,于2024年10月10日依法予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并听取了双方意见,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行政指导监督职责,指导监督大岭社区代行业委会职责,完成湖南XX物业和株洲XXXX物业的承接查验报告,向康XXX全体业主公布和复印给申请人。
申请人称:湖南XX物业公司在2024年3月25日,第二次发布公告,确定在4月30日退出康XXX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康XXX小区没有成立业委会,在被申请人的指导和监督下,由大岭社区代行业委会职责。株洲X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XXXX4月30日进入康XXX小区进行应急管理。在5月份之内,株洲X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应该与湖南XX物业进行承接查验工作。株洲X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进入康XXX小区5个月迟迟没有公开承接查验报告,也不同意业主复印承接查验报告。
2024年9月14日,申请人代表刘XX、阳X、黄XX、唐敏、罗X等人去大岭社区提交书面诉求,要求复印康XXX小区株洲X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湖南XX物业公司的承接查验报告、应急管理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公司的联系方式、物业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联系方式。在大岭社区没有答应后,申请人代表立即到被申请人处提交《行政履责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政府的指导、监督职能,并在被申请人的行政监督指导下,社区立即复印康XXX小区承接查验报告给申请人,被申请人不予答复。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业主有权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本应当在5月份内完成的承接查验项目,并及时告知全体业主,由于被申请人的行政不作为,业主的知情权丧失。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没有行政不作为,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违法没有依据。
申请人2024年9月14日提出指导监督申请,2024年9月29日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期间只有15日,行政机关60日的履职期限并未届满,申请认为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没有依据。
二、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指导、监督大岭社区代行业委会职责,立即在监督下完成湖南XX物业与株洲X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XXXX的承接查验报告,向康XXX全体业主公布和复印给申请人,没有依据。
第一,《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和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进行物业承接查验。第二,康XXX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第二届业主委员会还未选举产生,原物业服务企业湖南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已退出,由株洲X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康XXX项目物业进行应急服务管理,没有法律规定原物业服务企业与新应急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有物业承接查验报告。
三、据被申请人了解,大岭社区没有湖南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株洲X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这两家公司的承接查验报告,但有一个交接清单《康XXX重要设施设备台账清单确认表》。
经审理查明:因康XXX首届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尚未选举产生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目前由大岭社区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2024年3月12日,湖南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关于湖南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出康XXX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的函告》,决定将于2024年4月30日正式从康XXX小区撤出物业服务。2024年4月29日,大岭社区组织业主对三家物业公司投票,最终确定了株洲X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24年4月30日,株洲XXXX物业公司进驻康XXX小区进行应急管理。2024年5月9日,湖南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株洲X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康XXX重要设施设备台账清单确认表进行签字确认,承接查验康XXX重要设施设备。
2024年9月14日,5位申请人作为业主代表同其他业主一起向大岭社区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复印康XXX小区承接查验报告。随后,5位申请人又立即前往被申请人处提交《行政履责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政府的指导、监督职能,让申请人复印康XXX小区承接查验报告。
2024年10月25日,唐、刘2位申请人在大岭社区复印了《康XXX重要设施设备台账清单确认表》。
以上事实有《关于复印应急管理物业承接报告的申请书》《行政履责申请书》《康XXX重要设施设备台账清单确认表》、《关于湖南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出康XXX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的函告》、康XXX小区相关资料归档登记表、电话录音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府认为,本案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违法,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责,案件争议焦点在于被申请人是否具有处理申请人申请事项的法定职责。
根据《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三)对物业承接查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交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本案5位申请人于2024年9月14日向大岭社区递交申请,并立即要求被申请人对社区不履职进行监督,而后又在被申请人履职的合理期间内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在收到履职申请后,已在合理期间内,就申请人的请求事项对大岭社区进行了指导监督。现申请人唐、刘已取得《康XXX重要设施设备台账清单确认表》复印件。如申请人对此有异议,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申请人要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指导监督职责行为违法的请求不成立。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复议决定如下:
驳回5位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