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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2024年149号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天政复字〔2024〕149 

 

申请人:XX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郭森,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举报天元区华旺权食品店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6月24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经立案审查,于2024年6月28日依法予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听取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其限期内重做。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购买到超范围使用营养强化剂的食品,在2024年6月6日向被申请人提出举报。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18日作出了不予立案回复,申请人不服,遂复议。涉案商家营业执照的登记机关为被申请人,登记场所为被申请人管辖区域,行政区域划分为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被申请人有对此案件的管辖权,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应当立案查处。 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应予撤销重做。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6日收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在天元区华旺权食品店的淘宝平台店铺购买“凝胶糖果”的举报。对于申请人的举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开展实地核查,案涉店铺未在注册地实地经营,被申请人已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并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因案涉店铺不在本地,被申请人将该线索依法移送至平台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22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以上处置结果被申请人已于2024年6月18日通过平台对申请人进行告知。

经全国12315平台记录显示,申请人自平台开通以来,共投诉137次,举报156次。申请人购买涉案商品时属于一般消费者,但其通过12315平台进行举报且要求行政机关对其予以奖励,如其诉求未得到全面支持继而申请复议,其申请复议的目的已经超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范畴,其行为不应被鼓励和提倡。

经审理查明:2024年6月4日,申请人在天元区华旺权食品店开设于淘宝平台的店铺“Amy德国代购”购买了“德国dm超市mivolis小熊糖”一份,支付价款38.8元。商品在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被签收。2024年6月6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向被申请人举报案涉商品存在未贴中文标签、超范围使用食品强化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问题,请求被申请人查处,并说明接受协商。2024年6月14日,被申请人对案涉商户注册地址:天元区嵩山路街道栗雨工业园区52区千禧实业生产辅助用房进行现场核查。经查,案涉商户未在登记地址实地经营。同日,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不予立案。2024年6月18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对申请人进行告知,内容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经现场核查,被举报人未在登记地址经营,其登记的经营场所非实际经营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22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被举报人的行为发生地不在本辖区内,对于该举报不属于我局管辖范围,我局决定不予立案。”

另查明,2022年8月22日,因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天元区华旺权食品店被列入经营异常。

以上事实有购物订单截图、商品物流信息、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全国12315平台截图、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电话听取意见录音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府认为,本案系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处理其举报的结果不服,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本案中,被申请人接到投诉举报线索后,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被举报人在注册地无实体店铺,无实际经营行为,属于网络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地域管辖系行政违法行为发生地,本案被举报商品网络交易地点为淘宝平台所在地杭州市余杭区,签收地为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均不属于被申请人管辖范围,被申请人不具备管辖权限。被申请人作出举报不予立案的决定并无不当。

但被申请人仅在不予立案告知中说明“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而未明确告知举报人应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举报,且被申请人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将案件违法线索移送,存在程序轻微违法,但鉴于该程序轻微违法未对申请人的实体权利义务造成实质影响,且申请人通过本次复议已知悉应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举报,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已无实际意义。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驳回申请人其他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