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天政复字〔2024〕253号
申请人:邓XX
申请人:唐X
申请人:阳X
申请人:黄XX
申请人:刘XX
申请人:文XX
申请人:马XX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街道办事处
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黄山路466号
法定代表人:万忠顺,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申请人邓XX等7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街道办事处行政不作为违法,于2024年10月8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查,于2024年10月12日依法予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并听取了双方意见,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的行政不作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行政指导、监督职责,立即指导监督大岭社区代行业委会职责,立即提供复印应急管理物业公司所有外包合同:保洁外包合同、保安外包合同、设施维保外包合同、绿化维护外包合同、电梯维保合同、垃圾清运合同、电梯广告合同以及上述合同相对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人称:湖南XX物业公司在2024年3月25日第二次发布公告,确定在4月30日退出康XXX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康XXX小区没有成立业委会,在被申请人的指导和监督下,由大岭社区代行业委会职责。株洲X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4月30日进入康XXX小区进行应急管理。
2024年9月26日,申请人代表刘、唐为保障知情权,向大岭社区申请立即复印应急管理物业公司所有外包合同:保洁外包合同、保安外包合同、设施维保外包合同、绿化维护外包合同、电梯维保合同、垃圾清运合同、电梯广告合同以及上述合同相对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至今没有给申请人。
2024年9月26日,申请人代表刘、唐到被申请人处提交《行政履责申请书》,请求天元区泰山路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政府的指导、监督职能,指导大岭社区立即复印康XXX小区应急管理物业的所有分包合同给业主,但被申请人至今没有履责。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没有行政不作为。
申请人2024年9月26日提出指导监督申请,2024年10月8日申请复议,期间只有12日,行政机关60日的职期限并未届满申请确认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违法没有依据,
二、被申请人所知悉的情况是,在康XXX小区进入应急管理后,大岭社区与株洲X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签订了《关于康XXX小区物业服务应急管理的协议》,株洲X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康XXX小区进行应急服务管理,该公司是否分包康XXX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大岭社区不知情,没有申请人所提及的株洲X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保洁外包合同、保安外包合同、设施维保外包合同、绿化维护外包合同、电梯维保合同、垃圾清运合同、电梯广告合同等所有外包合同。
被申请人在收到指导监督复印康XXX小区应急管理物业服务外包合同的申请后,要求大岭社区向株洲X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核实相关情况,现株洲X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已将物业服务外包合同复印件提供给大岭社区,申请人可以到大岭社区复印相关物业分包合同和合同相对方的营业执照。
经审理查明:因康XXX首届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尚未选举产生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目前由大岭社区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2024年3月12日,湖南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关于湖南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出康XXX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的函告》,决定将于2024年4月30日正式从康XXX小区撤出物业服务。2024年4月29日,大岭社区组织业主对三家物业公司投票,最终确定了株洲X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24年4月30日,株洲X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进驻康XXX小区进行应急管理。
2024年9月26日,7位申请人作为业主代表向社区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复印应急管理物业公司所有外包合同包括:保洁外包合同、保安外包合同、设施维保外包合同、绿化维护外包合同、电梯维保合同、垃圾清运合同、电梯广告合同以及上合同相对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024年10月30日,7位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行政履责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政府的指导、监督职能,让业主复印应急管理物业公司所有外包合同。
2024年10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履责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已建议大岭社区向株洲X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核实、获得相关物业外包合同复印件,申请人可以到大岭社区居委会复印。当日,申请人黄建伟、刘爱春到大岭社区居委会复印了7份株洲X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外包合同。
以上事实有《关于复印株洲X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外包合同的申请书》《行政履责申请书》《行政履责申请答复书》及邮单、《关于湖南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出康XXX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的函告》、康馨家园相关资料归档登记表、电话录音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府认为,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的不作为违法,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责,但申请人于2024年9月26日向大岭社区处递交申请,并在同日要求被申请人对社区不履职进行监督,而后又在被申请人履职的合理期间内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已在收到申请人的履职请求后对申请事项进行指导监督并向申请人作出书面回复,申请人亦已在社区处复印了相关物业外包合同复印件,故申请人要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指导监督职责行为违法的请求不成立。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复议决定如下:
驳回,7位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