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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2024年150号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天政复字〔2024150

      

申请人:XX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12日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答复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6月24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经立案审查,于2024年6月28日依法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听取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意见,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对举报株洲市天元区乐纹百货商行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答复申请人;3、确定被申请人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其于2024年3月23日在株洲市天元区乐纹百货商行经营的淘宝店铺鼎甘韵白茶购买了一盒陈皮白茶,花费了138元,属于预包装食品,规格是一盒180克(30克X6),订单号是 2096236525035764587。此产品的生产厂家是六妙白茶股份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编SC11435098200707。产品名称:窖藏经典66(陈皮白茶),类型:紧压含茶制品。申请人收到该产品陈皮白茶发现生产许可有问题。申请人于2024年6月3日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并提供了4 份证据材料,申请人后于2024年6月12日告知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申请人不服依法提出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2024年6月6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线索后,于2024年6月8日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到达案涉商户注册地址发现为集群注册地址,该店也并未在注册地址经营。被申请人对此投诉举报做出如下处理:1、根据被申请人执法人员现场核实,该地址并未发现其商户在此经营,无实体店铺,注册留存电话为空号,无法联系到负责人,无法取证,依法将该商行列入经营异常并在全国公示网进行公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2、该商行涉嫌无生产资质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已将案件线索发函至淘宝平台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该案件线索进行核查处置后,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12日寄出株天市监(2024)第6-D35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和株天市监〔2024〕第6-D40号《投诉受理决定书》,并于当日电话告知举报人处置详情。被申请人已在《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了法定义务,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4年3月23日,申请人在株洲市天元区乐纹百货商行开设于淘宝平台的店铺“鼎甘韵白茶”购买了一盒“六妙白茶(窖藏经典)2018年陈皮白茶”一条共180克,支付价款138元。商品在山东省济宁市被签收。2024年6月3日,申请人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存在案涉商户存在无证生产或冒用他人生产资质、案涉产品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等问题,请求被申请人依法组织调解并责令案涉商户召回产品、对案涉商户立案查处、奖励举报人、书面告知处理结果、赔偿损失。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5日签收。2024年6月8日,被申请人对涉案商户的注册地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街道莲花路550号东湖小区9栋101号-6-2307号进行现场核查。经查,该地址为集群注册地址,该店并未在注册地址经营。2024年6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株天市监〔2024〕第6-D35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和株天市监〔2024〕第6-D40号《投诉受理决定书》,申请人于2024年6月17日签收。2024年6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株天市监案移字〔2024〕6-B185号《案件线索移送函》将案件违法线索移送至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另查明,2024年6月11日,因通过登记的经营住所无法取得联系,株洲市天元区乐纹百货商行被列入经营异常。

以上事实有商品交易页面截图、商品标签照片、《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株天市监案移字〔2024〕6-B185号《案件线索移送函》、株天市监〔2024〕第6-D35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及物流信息、株天市监〔2024〕第6-D40号《投诉受理决定书》及物流信息、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审批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电话录音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府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之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本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反映所购买的商品“六妙白茶(窖藏经典)2018年陈皮白茶”涉嫌无证生产或冒用他人生产资质、案涉产品违反食品安全法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等问题,诉求包含调解、赔偿、查处等内容,属于同时投诉举报,被申请人分别予以处理并告知,符合程序规定。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本案中,被申请人接到投诉举报线索后,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被举报人在注册地无实体店铺,无实际经营行为,属于网络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地域管辖系行政违法行为发生地,本案被举报商品网络交易地点为淘宝平台所在地杭州市余杭区,签收地为山东省济宁市,均不属于被申请人管辖范围,被申请人不具备管辖权限被申请人作出举报不予立案的决定并无不当虽然被申请人未明确告知申请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举报,但被申请人已实际将违法线索移送至平台所在地市监部门处理,被申请人的处理行为并未对申请人的实体权利义务造成实质影响。

对于申请人要求组织调解、听证的请求,因行政复议案件的调解应当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因本案商家非实地经营,无法联系,被申请人无法调解;此外,本案不属于应当听证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本府对于申请人的组织听证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驳回申请人其他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