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株天政复字〔2024〕260-265号
申请人:邓xx、黄XX、马XX、刘XX、阳X、唐X,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株天政复字(2023)16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10月10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作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责。经审查,本府认为:申请人申请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2024年10月15日
注:送申请人一份,附卷备查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