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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年260-265号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复字2024〕260-265

 

申请人:xx、黄XX、马XX、刘XX、阳X、唐X,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株天政复字(2023)16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1010日向本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作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责。经审查,本认为:申请人申请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20241015   

 

 

 

  注:送申请人一份,附卷备查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