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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年267号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天政复字〔2024267

      

申请人:周XX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处理其在全国12315所录入投诉单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1018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于20241025日收到申请人的补正,经审查,于20241031日依法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听取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意见,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

申请人称:其于2024719日通过其他方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查处其在美团外卖XXX局(株洲店)购买的槟榔存在无产品外包装,无日期,无生产厂家信息的“三无”产品,违反了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问题。申请人投诉到12315平台,被申请人在介入处理过程中存在包庇纵容商家这种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存在违法和失职。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4719日接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的投诉单,投诉其在被投诉人湖南XXXX有限公司的美团网店购买的槟榔无产品外包装,无生产日期,无产品卫生许可条码属“三无”产品。收到该起投诉后,2024724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湖南XXX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店铺注册地址为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街道黄河南路。店内收银台悬挂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二类医疗经营许可备案,商家主要从事线上超市配送服务。执法人员在店内检查并告知有消费者投诉,美团订单号为3101154272998338789,店长查询该订单表示顾客购买的槟榔是枸杞槟榔,门店销售价格为100元一包,线上平台销售价格为116元,都是由片区经销商供货。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款槟榔,该款槟榔有独立包装,背面印有标签标识并现场拍照。商家于2024730日提供情况说明,产品本身自带有包装,为了方便顾客,在线上购买页面已告知了可提供拆包及不拆包选项,可自行进行选购,如消费者对该款产品有质疑,可以退货退款。

执法人员于2024927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反馈内容如下:经查,该经营户在美团网购页面已标注原包发货或老板帮忙拆包发货,已告知消费者所购买选择权利。被投诉人提交情况说明,表示可以接受退货退款,拒绝赔偿。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决定终止调解。

经系统查询发现,申请人对该情况在同一时间投诉不同两家主体,时间前后相差15分钟,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购买动机产生了合理质疑,其行为可能存在非基于正常消费维权目的的情形。

经审理查明:2024710日,申请人在湖南XXX有限公司 的美团网店购买了伍子醉槟榔 。申请人于2024719日通过全国12315投诉端向被申请人反映,其购买155元的槟榔无产品外包装、无生产日期、无产品卫生许可条码,属“三无”产品。2024724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湖南百源利百货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店铺位于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街道黄河南 X。店内收银台悬挂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二类医疗经营许可备案,商家主要从事线上超市配送服务。经查询该订单,申请人购买的槟榔是枸杞槟榔,门店销售价格为100元一包,线上平台销售价格为116元,由片区经销商供货。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款槟榔,该款槟榔有独立包装,背面印有标签标识并现场拍照。2024730日,商家提供情况说明称,产品本身自带有包装,且在线上购买页面已告知了可提供拆包及不拆包选项,可自行进行选购,如消费者对该款产品有质疑,可以退货退款,但表示拒绝赔偿。

2024927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反馈,被投诉人在美团网购页面已标注消费者可选择拆包发货权利以及被投诉人可以退货退款,对于赔款的请求表示拒绝。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决定终止调解。

以上事实有购买订单截图、全国12315平台投诉单详情截图、现场笔录、现场商品照片、营业执照、《情况说明》、电话听取意见录音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府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及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的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被投诉人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于申请人提出的涉案投诉具有依法作出处理的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四)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的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处理,因被投诉人明确拒绝申请人的赔偿诉求,申请人根据规定终止调解,并将处理决定告知了申请人,符合规定。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以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规定,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处理,并将处理决定告知了申请人,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4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