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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年273号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天政复字〔2024273

      

申请人:x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马家河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罗X信访事项的回复意见书》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1023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经立案审查后,本府20241029日依法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听取了双方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撤销信访回复,对申请事项重新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97日向国家信访局提交了关于株洲市天元区马家河镇重金属(镉)污染区的百姓在污染土地上种植粮食,请求提高补助及解决天元区未按当时承诺导致上千村民社会保障和农村合作医疗保障代扣问题。20241015日申请人收到马家河街道办事处作出的信访回复,申请人对回复不服,认为新马村村民补助过低,政府承诺未履行,上千村民依然在污染土地上讨生活,政府承诺社保医保代扣问题没解决。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420日、421日通过网上信访分别向湖南省信访局、国家信访局进行投诉反映关于新马“镉”超标事件造成癌症患者率上升问题“镉”区污染补助的问题居民社保缴纳的问题。被申请人2023425日、529日书面予以答复处理。因申请人对答复处理意见不服,多次网上投诉。申请人作出的《关于X信访事项的回复意见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499日,申请人向国家信访局反映关于株洲市天元区马家河镇重污染区(镉)的居民社保及补助问题20241015,被申请人作出《关于X信访事项的回复意见书》,对申请人提出的事项进行答复。申请人对回复不服,遂复议。

以上事实有《关于X信访事项的回复意见书》申请人父母罗义明、郭伟清社保代扣承诺书、电话录音证据予以证明

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本案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的《关于X信访事项的回复意见书》系对申请人提出信访事项的解释说明,并未设置新的权利义务,未给申请人增加新的负担,依法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所列举的受案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受理条件,应当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综上所述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X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41223